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哪些?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哪些?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两种方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一)发起设立。发起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不向发起人以外的任何人募集资金设立公司。1.发起设立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发起人认购股份。发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足额认购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份。认股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载明认股人的姓名、住所、认购的股份数、应付股份数和出资方式,并由认股人填写和签名。认购一旦完成并签署,即具有法律约束力。(2)发起人缴足股份。发起人认购股份后,约定一次性缴纳的,应当立即缴纳全部出资额;分期付款的,第一期应立即支付。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3)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发起人缴纳首期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四)申请设立登记。董事会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公司章程、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等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发给公司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后,应当公告。(二)要约设立。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股份的一部分,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设立公司。1.公开募集设立程序如下:(1)发起人认购股份。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股份总数的3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公告招股说明书并进行认购。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发行的无记名股票总数;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认股人的权利和义务;本次发行的起止时间及认购人逾期未募足股份可以退股的说明。(三)签订承销协议和募集股份协议。保荐人与证券公司就承销方式、数量、起止日期、承销费用的计算和支付等具体事项签订承销协议;发起人应当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4)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通常被视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过程中的决议机构。发起人应当在发行的股份缴足后30日内主持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和认股人组成。创立大会的职权包括:①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备情况的报告;(二)通过章程;③选举董事会成员;(四)选举监事会成员;⑤审核公司的设立费用;⑥审核发起人用于抵股的财产的定价;⑦因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五)设立登记和公告。募集设立公司召开创立大会后30日内,董事会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并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文件包括:①公司注册申请书;(二)创立大会记录。(三)公司章程;(四)验资证明;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6.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⑦公司住所证明。其中,以公开发行股票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二。设立公司的条件(一)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二人以上但不超过二百人发起,且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根据这一特征,股份有限公司不可能是一人公司,其股东至少为两人。但公司成立时,发起人不能超过200人。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比有限责任公司高得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全额支付。在未缴足股款之前,不得向他人出售股份。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3.股票的发行和准备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应当制定公司章程。5.有公司名称并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公司设立期间,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载明公司设立条件。一般来说,股份有限公司需要2至200名发起人和至少两名股东。在公司运作的过程中,也需要有明确的规章制度、章程和场所,需要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公司的所有行为都将受到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