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现状
你好,亲爱的。
现状如下:
1,股权结构不合理,“超级股东”控制一切。我国股权结构以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为特征,其中非流通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占很大比重。股权结构不合理表现为国有股比例过大,社会公众股过于分散,缺乏有实力的机构投资者。
比如上市公司大部分股份由政府持有,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占全部股份的54%。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导致大股东特别是国有股东“一股独大”的超强控制,制约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证券市场的发展。
2.“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国有企业控制权掌握在内部人手中,内部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损害所有者利益已经成为普遍现象。
3.董事会独立性不强,内部监督不足。从表面上看,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形成了“三会四权”制衡机制,即股东大会行使最终控制权,董事会行使经营决策权,监事会行使监督权,经理层行使日常管理权。但实际上,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非常不成熟,股东大会是“空壳”,对董事会的控制力极其微弱。
4.监事会监督不力。我国《公司法》第46条和112条分别赋予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十项权力,第54条和126条分别赋予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五项权力。从权力上看,监事会完全被董事会和管理层控制,无法与董事会抗衡,无法对董事和经理进行有效监督。
此外,公司治理法律制度还不完善;管理层激励约束机制不足;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缺乏符合国际惯例的外部审计,缺乏债权人对企业的有效监督和制约机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