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进口原糖加工贸易管理暂行规定

一、运营公司名单

1.广东楚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2.广东糖烟酒集团糖业对外运营公司

3.广东糖纸工业公司。加工企业名单

1.东莞糖厂

2.汕头干花厂

3.齐尼糖厂

4.眉山糖厂

5.顺德糖厂

6.中山糖厂

7.江门干花厂

8.广州华侨糖厂三。出入境海关清单

1.黄埔海关

2.广州海关

3.湛江海关

4.江门海关

5.拱北海关第四条省纺织工业主管部门委托广东省糖纸工业总公司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进口原糖加工贸易合同和委托加工合同的审批,出具进口原糖加工证明;

(二)参加进口原糖加工贸易的经营公司和加工企业的年审;

(三)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进口原糖加工贸易中的走私、偷税行为。第五条进口原糖加工贸易实行指定外贸公司、指定加工企业和指定进出境海关管理(具体指定名单附后)。非指定经营公司和加工企业不得从事进口原糖的加工贸易和加工业务。非指定海关不得办理原糖进出境的报关手续。需要增加经营公司、加工企业和出入境海关的,须经省级对外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和省级纺织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第六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指定经营公司和指定加工企业可直接与外商签订原糖加工贸易合同;无进出口经营权的指定加工企业应委托省内指定经营公司代为签订合同。第七条本省签订的进口原糖加工贸易合同,由省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会同省纺织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审查,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

省级纺织工业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原糖加工贸易合同,向与外商签订合同的经营公司或有进出口权的指定加工企业发放原糖加工证。第八条外省企业委托本省加工进口原糖的,应当经省纺织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向委托方出具外省加工进口原糖证明。第九条取得《进口原糖加工证》的企业在向海关办理原糖加工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进口原糖加工证》,海关凭《进口原糖加工证》及相关单证办理原糖进出境报关手续。第十条从事进口原糖加工的企业应建立专门的业务账簿,进行独立核算,并建立原始资料档案。第十一条广东省糖纸工业总公司统一办理外省委托我省加工企业加工进口原糖的进出境报关手续。第十二条省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和省纺织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对原糖加工贸易定点经营公司和加工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年度审查不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三条指定经营公司和加工企业不按海关规定将加工后的进口原糖运输出境的,海关依法处理。

被指定的经营公司或加工企业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省级纺织行业管理部门作出取消其经营或加工资格的相同决定。第十四条本规定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批指定经营公司和加工企业进出境海关名单一、经营公司名单

1.广东楚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2.广东糖烟酒集团糖业对外运营公司

3.广东糖纸工业公司。加工企业名单

1.东莞糖厂

2.汕头干花厂

3.齐尼糖厂

4.眉山糖厂

5.顺德糖厂

6.中山糖厂

7.江门干花厂

8.广州华侨糖厂三。出入境海关清单

1.黄埔海关

2.广州海关

3.湛江海关

4.江门海关

5.拱北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