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期货市场监管,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提高市场运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及衍生产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及衍生产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申请境内期货交易所交易编码、修改客户资料、撤销交易编码、管理客户资料、规范账户和休眠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期货公司为客户开户时,应当审核客户的开户资料,确保开户资料合规、真实、准确、完整。第四条中国期货市场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监测中心)根据本规定,制定期货市场统一开户业务相关的具体实施细则,承担期货市场统一开户业务的具体实施工作。期货公司应当为客户申请和注销各类期货交易所的交易编码,并通过监控中心修改与交易编码相关的客户信息。第五条监控中心应当建立并维护期货市场客户统一开户系统(以下简称统一开户系统),对期货公司提交的客户资料进行复核,并将复核后的客户资料转发给相关期货交易所。第六条期货交易所收到监控中心转发的客户交易编码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分配、分发和管理客户交易编码,并通过监控中心向期货公司反馈各类申请的处理结果。第七条监控中心应当为每个客户设立统一的开户代码,并建立统一开户代码与客户在各期货交易所交易代码的对应关系。第八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市场客户开户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依法对期货市场客户开立的账户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客户开户和交易编码应用第九条客户开户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实名制要求:

(一)客户开户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2)个人客户应亲自办理开户手续并在开户资料上签字,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3)企业客户出具企业客户授权委托书、开户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等开户证明;

(四)期货经纪合同、期货结算账户中的客户姓名与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姓名一致;

(5)真实、完整、准确地填写期货经纪合同等开户资料中的客户信息。

个人客户、公司客户和开户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由监控中心在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第十条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进行以下实名制审核:

(一)核实个人客户是否亲自开户,公司客户是否通过授权开户代理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开户;

(2)确保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表、期货结算账户登记表、期货经纪合同等开户资料中记载的客户姓名与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姓名一致。第十一条客户开户时,期货公司应当按照监控中心的要求,实时采集并提交客户的以下图像数据:

(一)个人客户的正面照片和有效身份证件的扫描件;

(二)公司客户开户代理人头像照片、开户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扫描件、公司客户有效身份证明扫描件;

(三)监控中心在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其他视频资料。第十二条证券公司依法接受期货公司委托协助开户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核实客户的真实身份,核对客户期货结算账户的户名与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的户名一致,采集并保存客户的影像资料,连同其他开户资料一并提交期货公司审核、开户、存档。第十三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监控中心的规定,将客户图像资料以电子文件形式集中统一存储在公司总部,并与其他开户资料一并归档备查。各营业部、分行及其他分支机构应确保能够查询客户影像资料等开户信息。第十四条期货公司不得与不符合实名制要求的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也不得为未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客户申请交易编码。第十五条期货公司为客户申请交易编码时,应当向监控中心提交客户交易编码申请书。客户交易编码申请的内容应当完整,并与期货经纪合同记载的内容一致。第十六条期货公司为公司客户申请交易编码时,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向监控中心提交公司客户有效身份证件的扫描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