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外部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外聘律师的管理,充分发挥外聘律师的作用,提高公司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和水平,规避和降低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公司及其子公司和分支机构。

第三条公司外聘律师是指公司通过签订法律顾问聘用合同,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公司外聘律师包括常年法律顾问和特约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在合同范围内提供法律服务一年以上的执业律师。特约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办理具体法律事务的执业律师。

第二章外聘律师的管理

第四条外聘律师的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省公司外聘律师的管理,对分公司、子公司外聘律师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公司外聘律师的管理。

第五条省公司法律事务部在外聘律师管理中的职责如下:

(一)制定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2)向公司领导推荐拟聘用的律师事务所和外聘律师。

(三)组织律师事务所和外聘律师的遴选和谈判。

(四)审查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

(5)指定专人负责与外聘律师的沟通,协助和监督外聘律师的工作。

(六)监督律师事务所和外聘律师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公司利益,按公司要求提交书面工作报告或结案报告。

(七)对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和外聘律师的服务水平和质量进行考核,并向公司领导汇报。

(八)指导和监督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外聘律师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司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在外聘律师管理方面的职责:

(一)根据《省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聘请律师事务所和外聘律师,并报省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二)根据省公司授权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

(3)法律负责人应与外聘律师沟通,协助和监督外聘律师的工作。

(4)监督受聘律师事务所及外聘律师遵守执业纪律,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公司利益,要求其积极完成委托事项并反馈工作进展,报告工作结果(必要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或结案报告)。

(5)对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和外聘律师的服务水平和质量进行考核,并向分公司领导和省公司法律事务部汇报。

第七条省公司对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实施备案管理。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将外聘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聘用情况报省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外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包括: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和聘用律师简历。

(2)服务计划。

(3)收费标准。

(4)成功案例。

(5)获得的荣誉。

第三章外聘律师的聘用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聘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综合权衡律师事务所的声誉和实力、指派律师的业务能力、实践经验、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和收费标准,择优录用。

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应当优先聘用国家、省、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九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处理日常综合法律事务,提供综合法律服务;也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作为特别法律顾问,为公司的具体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条拟聘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一般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团队的专业背景、服务质量、职业道德、社会评价、收费标准在同行业中具有明显优势。

(二)律师事务所在本地区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较强的实力,具有较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形象和影响力。

(三)最近三年无不良执业记录,律师事务所及其主要合伙人最近三年未受到行政处罚。

(四)曾在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担任法律顾问的,不得受聘为法律顾问。

优先选择条件:

(一)近三年内被评选为国家级或者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

(二)熟悉广播电视行业特点,并有丰富的为国有企业服务的成功经验者优先。

第十一条受聘为常年法律顾问的外聘律师应当承担以下工作:

(一)回答公司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经营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为公司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提供相关意见和建议。

(3)提供与公司经营业务有关的各类法律信息。

(4)协助公司对员工进行法律教育,组织与业务相关的法律培训。

(五)指导和帮助公司的法律事务。

(六)起草、修改和审查公司的各种合同、协议和其他法律文件。

(七)为公司重大项目建设提供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准备相关法律文件,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八)接受公司委托,代理公司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听证等法律程序。

(9)公司竞争对手在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公共媒体上发表的任何诋毁、贬低公司的传播行为,应通过法律手段予以制止,必要时通过起诉手段挽回损失。

(10)每半年应向公司报告公司经营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对策和建议,同时报告相关诉讼或重大委托事项。

(11)根据公司要求,法律顾问每周至少一次到公司办公室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十二)办理公司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公司外部法律顾问选定后,公司应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执业许可证号。

(二)工作范围和主要内容、工作时间、具体任务和要求。

(3)聘用期的起止时间。

(四)提供服务或代理的方式。

(五)收费标准、服务价格和支付方式。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期限和责任。

(八)工作成果的接收和评估。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十一)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法律顾问费应当分期支付。

第十四条常年法律顾问的聘用实行每年签订一次法律服务合同的原则。

第十五条法律顾问合同期满或终止前,双方如有续约意向,应及时协商续约条件,保证法律服务的连续性。法律顾问合同因法律服务期满或者终止后,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应当及时写出总结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外聘律师在工作过程中接触到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络活动中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其保密责任不因法律顾问聘用合同的终止而免除。

第十七条公司外聘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并可以依法解除法律顾问聘用合同,要求赔偿损失。

(一)在法律顾问合同有效期内担任竞争企业的代理人。

(二)公司与其聘用的其他企业发生争议时,代理对方进行诉讼或仲裁。

(三)在诉讼或者仲裁活动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四)其他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或违反聘用合同的行为。

第十八条常年法律顾问聘用期满或专项法律事务结束后,应对外聘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服务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报公司领导和省公司法律部。评价结果将作为次年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省公司法律事务部应当逐步建立律师事务所备选数据库,将工作业绩优秀、敬业奉献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纳入律师数据库。备选数据库中列出的律师事务所和外聘律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就业。

省公司法律事务部根据具有公信力的专业法律服务的排名和评价意见,律师事务所及相关律师对客户的业绩、经验和服务态度,以及公司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评估记录,随时制定和更新备选律师事务所名单。

第二十条外聘律师不能胜任常年法律顾问或者特殊委托的,应当及时要求外聘律师事务所更换律师。

外聘律师在提供常年法律服务或专项法律服务过程中严重失职或严重侵害公司利益的,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终止外聘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合同,直至追究相关律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分公司、子公司在外聘律师管理中疏于管理或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报告和备案的,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发布前已经受聘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可以按原约定期限继续受聘。聘用期届满后,是否续聘,应按本规定重新确定。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省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