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规定

(一)金融机构的设立和金融活动必须依法实行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贷款业务资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贷款业务。

(二)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者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折算成年化形式,提前充分公开披露贷款条件、逾期处理等信息,提醒借款人相关风险。

(三)各机构应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导借款人过度借贷,陷入债务陷阱。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偿债能力和贷款用途进行全面、持续的评估,审慎确定借款人的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额、“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额和还款方式。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本息合计债务负担明确设置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4)各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综合考虑信用记录缺失、长期借款、欺诈等因素可能带来的影响。在贷款质量上,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风控模型,不通过各种方式隐瞒不良资产。

(五)各类机构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不得采用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手段催收贷款。

(六)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