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是什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经过批准的,或者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经过批准的事项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进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
第十九条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或转让。
第二十一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发起人的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任命、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六)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八)公司住所证明;(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和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二条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公司章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出相应修改。
第二十四条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盖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