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贷款监管要求

P2P网贷平台ICP备案需要满足哪些条件?金储宝靠不靠谱,符合条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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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银监会办公厅发布的备案指引,已经开展业务的网贷机构需要完成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整改工作后,才能申请备案登记。根据监管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登记备案机关基本是注册地的省级金融办,但需要注册地所在市(区、县)进行预审。

申请备案登记一般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报告、合规经营承诺函、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的专项审计报告、电子合同委托协议、公安网安部门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等。

有公司备案,无ICP许可证经营是否违法?宝藏宝不靠谱,符合条件吗?

备案号不是许可证!备案号后面是ICP,牌照是浙江ICP...比如你问的平台,浙江ICPNo。15012455 -1为备案号;浙江B2-20170106是牌照号码。

P2P网贷平台的银行存管要求是什么?

简单来说就是和银行对接,投资人的资金由银行存管,平台和投资人的资金是分离的。另外,网贷平台也有这个规定。有ICP证,平台个人贷款不能超过20W,企业或法人不能超过100W。最新的必须注册。

P2P网贷平台不靠谱,这些10指标一定要看。

申请贷款的渠道很多。推荐农行网贷。中国农业银行有网贷业务。目前18岁以上的人可以通过个人网银和掌上银行(目前只支持二代KBao客户)申请,会自动审批并快速收到。

如果您有农行的储蓄卡,可以登录掌上银行,点击“全部→网贷→立即申请”,或者登录个人网银,点击“贷款→网贷→立即申请”,进入申请页面。

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最低3000元;客户的具体金额将根据客户在农行的业务情况核定。网捷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可以提前还款。

借款人通过以下自助渠道办理提前还款业务。

个人贷款还款:登录个人贷款还款,点击“更多-网贷-我的网贷”和“还款”。

个人网银还网贷:登录时尚网银,点击“贷款-网贷-我的网贷”,点击“还款”。

P2P银行存管要满足什么条件?

简单来说就是和银行对接,投资人的资金由银行存管,平台和投资人的资金是分离的。

1,注册资金,至少1000万元;

2.操作时间和一定的操作经验;

3.交易规模,具有一定的交易规模;

4.风控好。

P2P网贷真的不靠谱吗?

P2p网贷有十个萝卜九个坑,只有一个是好的或者低收益的。

风险大,收益高,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如何识别那些不靠谱的p2p网贷平台?

目前没有监管部门,都是用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做担保。唯一能确定的就是大公司。

请问p2p网贷融资平台网汇贷怎么样?靠谱吗?

网站视觉效果不是很理想,提现比较快不收费。强大的客户服务专业精神

P2P网贷平台排名靠谱吗?

现在P2P投资还是很有投资价值的。不过,虽然现在大部分P2P平台都实行本息保障,但在选择平台时都特别谨慎。建议选择汽车抵押、汽车质押的平台,比如丁丁贷。

P2P网贷谁管?

P2P平台需要取得营业执照、ICP许可证、银行存管、信息披露、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认证等。你可以通过上面的硬指标来判断。如果不靠谱,先看平台是否具备以上条件,再看口碑。多看多懂,自然就知道不靠谱了。

银保监管P2P。

最近,中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一名工作人员在回应贷款人的呼吁时表示:“我们不关心P2P,我们只关心持牌银行、保险等。”这样的回复不仅是对国家法律政策的漠视,也是对广大贷款人财产损失的漠视,但我想说,这是对金融消费者认知能力的蔑视。银保监为什么要管P2P?

第一,法规的直接授权。行政监察行为的法律依据是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直接授权和委托授权,因此实施规章是依法行政的范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所谓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早在2015年,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等九部委联合制定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65 438+05]221号);2016年,经国务院批准,银监会等四部委(办)联合制定发布了《个人对个人借贷中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65 438+06]1号)。这两个属于法律范畴的多部门联合规定,明确规定了银监会的监管职责。《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八)点对点借贷。点对点借贷包括个人点对点借贷(P2P点对点借贷)和网络。个人点对点借贷是指个人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的直接借贷。个人点对点借贷是否应该坚持平台功能?需要明确信息中介的性质,主要是为借贷双方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提供增信服务或非法集资?P2P贷款业务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个人对个人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个人对个人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实施行为监管。”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统一规范的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监管信息中介机构在点对点借贷中的日常行为,指导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点对点借贷中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监管协调机制。”总的来说,银监会要对P2P网贷业务、管理制度、执行行为进行管理,指导风险控制和部门协调。需要说的是,zg中国银保监会主导或参与了上述两个规定的制定和颁布,现在却没有实施!由此可见,金融监管政令不畅、政令不通的情况有多严重!

第二,法律的特别授权。银保监会的工作人员说我们只持有金融牌照,那么法律依据在哪里?没有执照谁来负责非法金融活动?下面具体分析一下。首先,什么是金融牌照?简单来说,经金融监管部门核准登记的,称为拥有金融牌照,否则视为没有金融牌照。按照银监会一位工作人员的逻辑,银监机构只有金融监管部门的审批和登记,P2P网贷机构没有许可和登记,所以我们不管。虽然银监会的接待人员回复说不管p2p,都是履行职责,但是到底是哪个机构在管呢?应该是法律。请问法律规定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归谁管?《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违反规定怎么办?《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一条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均规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银行监管机构应该监管所有的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活动的人。也就是说,既要管合法设立的,也要管非法设立的;既要管好许可的审批,又要管好擅自经营;既要管有营业执照的,也要管没有营业执照的。

P2P网贷机构是否属于非法设立或从事金融业务活动,需要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已经确认“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还是属于金融”,P2P网贷平台是从事金融中介服务活动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到2020年底网贷业务清理时,人贷、玖富等几个头部平台都没有在金融监管部门注册,属于公司平台,没有审批或者许可(无牌照)。根据有效的多地判断,这两家网贷平台自然是在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因此,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该负责。

2021年5月20日

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有哪些规定?

一是提高认识,准确把握“现金贷”业务发展的原则。

(一)金融机构的设立和金融活动必须依法实行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贷款业务资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贷款业务。

(二)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政府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者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折算成年化形式,提前充分公开披露贷款条件、逾期处理等信息,提醒借款人相关风险。

(三)各机构应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导借款人过度借贷,陷入债务陷阱。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偿债能力和贷款用途进行全面、持续的评估,审慎确定借款人的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额、“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额和还款方式。

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本息合计债务负担明确设置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4)各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综合考虑信用记录缺失、长期借款、欺诈等因素可能带来的影响。在贷款质量上,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风控模型,不通过各种方式隐瞒不良资产。

(五)各类机构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不得采用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手段催收贷款。

(六)各类机构应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二、统筹监管,开展网络整顿工作。

(1)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设网络(互联网)公司;暂停新批公司跨省(区、市)开展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审批开业。

公司的审批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对于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已批准机构,应重新检查其业务资格。

(2)严格规范网络服务管理。暂停无特定场景、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分发,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禁止发放“校园贷”、“首付贷”。禁止为股票、期货等投机性经营发放贷款。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

(三)加强公司资金来源的审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者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各类地方性交易场所出售、转让或变相转让公司信贷资产。禁止在点对点借贷中通过信息中介融入资金。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纳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相结合,结合后融资总额与净资本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公司并表资金的比例规定。

对于超过规定比例的公司,应制定规模缩减计划,限期达到相关比例要求,并由公司监管部门监督实施。

网络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区、市)公司监察部具体负责。中央金融监管部将制定下发网络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相关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

(1)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应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规范贷款发放活动。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格的机构发放贷款提供资金,不得出资与无放贷业务资格的机构发放贷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信贷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贷款援助”业务应该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增信服务和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他们应该要求并确保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向借款人收取利息费用。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投资于(类)证券化产品或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为基础销售的其他产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规范和整治“现金贷”业务,由银监会地方派出机构负责,地方整治办配合。

第四,继续推进和完善P2P信息中介机构在P2P借贷中的业务管理。

(一)不得安排或者变相安排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提前从贷款本金中扣收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和设置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和罚息。

(2)禁止将客户信息收集、筛选、信用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3)不匹配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点对点借贷。

(四)不得为无还款来源或还款能力的学生、借款人提供贷款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异地集资等住房融资和贷款撮合服务。不提供无特定用途的贷款撮合业务。

点对点借贷专项风险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要按照《关于清理整顿“现金贷”业务活动的通知》(17号)要求,对点对点借贷中信息中介机构的“现金贷”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五、分类处置,加大对各类非法机构的处置力度。

(一)各类机构违反上述规定开展业务的,由监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停业整顿、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予以取缔;同时,视情况,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财政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有关部门要对违法违规协助各类机构开展业务的网站、平台予以制止,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对未经批准从事放贷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在银监会的指导下,各地要严厉打击和取缔;对借机逃废债务、不支持整改工作的,加大处罚和打击力度;涉嫌非法经营的,移送有关部门查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停止提供金融服务,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

涉嫌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等违法行为的,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等工作机制进行查处。

(三)对涉嫌恶意欺诈和暴力催收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有效防范风险,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六、抓好落实,注重长远,确保标准化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一)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明确各类机构主要责任部门,摸清风险底数,制定整改方案,压实辖内机构主体责任,全面深入开展整改,抓紧建立属地负责与跨区域协调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同时做好应急预案,守住风险底线。

(二)各地要指导辖内相关机构充分利用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止借款人多头借贷、过度借贷。各地要引导借款人依法履行偿债责任,建立信息披露、失信联合惩戒等制度,让失信者处处受限。

(三)各地要开展风险警示教育,提高群众识别不正当和欺诈性贷款活动及非法金融活动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四)各地要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等渠道,对提供违法行为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形成有效威慑。

(五)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规范和整顿。监管责任缺位、落实不力的,将严肃问责。

(六)各地要将整治方案和月度工作进展情况(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银监会),并抄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

扩展数据

第八条设立贷款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缴货币资本,由投资者一次缴足;

(三)有具备专业知识和专业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要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与业务有关的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