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包括: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基本信息: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时间安排)。
2.会议通知和出席会议的股东: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弃权。股东大会应在15前通知全体股东,年度股东大会应提前20天通知全体股东。
3.主持会议:第一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一般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推选一名董事主持会议。
4.会议决议情况: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的具体表决结果,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持反对意见或弃权的股东的地位。
5.签名:股东大会决议由股东(自然人股东)盖章或签名。
6.股东可以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任免、经营方针等重大决策进行投票表决。但股东大会一般采取一股一票制,也就是说,股份越多越好。一般情况下,超过半分钟就认为提案通过。如果是合并、解散等重大提案,需要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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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