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购好还是被收购好?

法律分析:收购与合并的区别在于行为主体、行为性质、行为后果的不同;

1,不同的演员

收购:公司收购行为的主体是收购方和目标公司的股东,他们可以是法人,也可以不是法人,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目标公司不是行为的主体。

M&A:M&A公司的主体是两个独立的法人——被合并公司和被合并公司。

2.不同的行为。

收购:公司收购只是收购方与目标公司股东之间的一种买卖行为,未经股东大会批准。

M&A: M&A是公司的一项重大经营活动,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

3、行为的不同后果

收购:收购方取得了目标公司的控制权,目标公司的法人资格并不一定因此而消亡。当收购方为公司时,体现为目标公司成为收购公司的子公司。

并购:被并购公司法人资格消失,其财产、债权债务等权利义务一般转移到被并购公司,被并购公司需要相应办理公司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一)公司连续五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但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二)公司合并、分立及转让其主要财产;(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可以以合理的价格通过决议要求公司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与公司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