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个人如何申请海外投资公司?

1.投资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天津中国银行开立证券投资个人外汇账户。该账户的收益范围为:从其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转出或购汇存入的证券投资资金、证券投资本金及汇出境外的收益;支出范围为:证券投资及相关费用支出、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支出、结汇支出或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不得存取外币现钞。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境内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在与天津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后,可办理天津银行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见证开户,领取中银国际证券代理开户申请材料。

3.投资者应在中银国际开立证券代理账户。天津银行负责见证中银国际证券代理账户的开户文件,并将申请材料转发给中银国际。中银国际根据天津中行转来的材料,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为投资者开立证券代理账户。

4.天津市投资者办理证券投资项下开户和见证开户手续时,开户凭证应当在账户关闭后保存五年。天津银行应尽快完善账户差异化管理,设置独立核算科目。

(二)投资资金的汇出

1.如以自有外汇投资,应将投资款转入我在天津中国银行开立的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购买投资外汇应通过中国银行、中国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办理,所购外汇应直接汇入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售汇银行凭投资者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天津中国银行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开户证明办理售汇。

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应严格区分投资资金来源。从投资者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转出的投资资金视为自有外汇投资。

2.证券投资项下购汇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售汇银行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相关信息,对购汇种类填写“外汇融资”,同时在备注栏注明“境外证券投资不计入年度总额”字样,并将相关材料保存5年备查。

(三)交易和清算

1.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应当在其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或者证券代理账户中存放相应的资金或者证券。中银国际不得为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境外资金存取和证券再托管服务。

2.天津中行根据中银国际提交的投资者证券交易明细清单办理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外汇账户的收付,并与中银国际进行资金结算。

(四)投资资金的提取和结算

1.如果您投资自己的外汇,您的本金应转回您在中国的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如需结汇,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收益和购汇投资本金可转回本人在境内的个人外汇储蓄账户,或直接在本人的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中结算。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中直接结汇的资金不计入年度个人结汇总额,个人外汇储蓄账户中的资金结汇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投资者办理投资收益结汇和购汇投资本金结汇时,其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结汇后余额不得低于其自有外汇投资本金余额。在天津银行办理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资金结算时,应当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并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相关信息。结算资金的性质应填写为“证券投资”,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境外证券投资不计入年度总额”字样,相关资料保存5年备查。

(5)关户

申请销户的投资者应先销户在中银国际开立的证券代理账户,再销户在中银天津开立的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中的剩余外汇资金应当转入本人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或者按照本方案第四条的规定结汇。

(六)反洗钱报告

中国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相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7)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1.以中银国际为申报主体的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境外证券投资跨境资金收付。天津银行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相关规定,代中银国际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2.天津银行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附表3所列格式统计证券投资引起的存量变动,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报告。

(8)报表统计和监管要求

1.天津中行应在每月第三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报送相关业务统计数据(样本见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应于每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2.中银国际应及时统计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的相关信息,并通过中银天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

3.天津中行应在与中银国际签署的业务合作协议中明确规定,中银国际应严格按照本方案的相关要求办理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业务。

4.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应加强对中国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办理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业务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违反本方案相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风险控制

(1)坚持投资者自担风险的原则。天津银行和中银国际要加强投资者教育,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使投资者形成风险自担的意识。

(2)加强风险控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天津中行和中银国际应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体系,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确保外汇资金封闭运行。投资者用于证券投资的跨境资金只能在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和中银国际之间收付,不得转移给第三方或在境外存取,以防止境内外其他外汇资金混入证券投资资金跨境流动。

(四)坚持真实交易背景的原则。外汇账户中的个人证券投资资金应当真正用于境外证券投资。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必须以证券的实际交易清单为依据。

(五)坚持现金和现金交易原则。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必须建立在资本账户外汇充足或证券账户证券充足的基础上,严格杜绝融资融券。

(六)严格外汇管理。严格的资金划转和结汇管理,将防止投资者通过这一渠道规避个人结汇年度总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