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公司的投资流程
第一阶段,选择投资对象,包括获取必要的信息,评估其潜在的投资价值。
第二阶段是组织投资,确定投资结构,即确定投资的种类和数量,并讨论投资协议的具体条款,这些条款将影响有限合伙公司干预企业经营的能力。
第三阶段是监督投资,即积极参与企业的管理,通过在董事会的席位和其他非正式渠道,使有限合伙公司的管理者控制和支持被投资企业的发展。
第四阶段是被投资企业公开上市或股权转让。由于有限合伙制公司的存续期有限,投资者希望以现金或有价证券的形式获得回报,因此这种退出策略是投资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在上述投资过程中,有限合伙公司通过一系列投资程序和合同安排,协调其与初创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激励问题。
1,选择投资企业
选择优质企业对于保证投资成功非常重要。有限合伙制公司的管理人员主要依靠投资银行家、经纪人、投资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来获取投资信息,有时也会通过以往成功投资中建立的关系来获取相关信息。有限合伙制公司的规模通常与其获得的信息量成正相关。
2.确定投资结构
选择投资企业后,管理人开始与企业谈判投资协议,确定财务结构和治理结构。财务的核心问题是有限合伙公司的股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两个问题,即企业管理层的激励和有限合伙制公司的控制程度,尤其是在企业经营出现困难的时候。
(1)有限合伙公司份额
有限合伙企业通常采用现金流量折现法,即估计企业在未来某个时点的价值,按照一定的收益率确定企业原所有者的权益。企业价值一般是企业的税后利润或现金流乘以一个乘数。投资类型不同,回报率也不同。初创企业在投资初期的回报率为15%,而较为成熟的企业回报率在25%左右。
(2)治理结构的条款
创业企业的投资者和管理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会产生潜在的“道德风险”,即管理者以投资者的损害为代价谋取自己的利益。有限合伙公司通过一系列机制协调管理层和投资者之间的关系。这些机制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企业绩效激励。
管理层的股权份额
在初创企业中,管理层在企业股权中占有较大份额,同时允许管理层在达到经营目标后增持股份。这部分股权份额是管理收入的绝大部分。
投资者权益的性质。
在风险资本市场,有更多的可转换优先股。它们与普通股的最大区别在于,在企业清算中,优先股的持有人比普通股的持有人有优先受偿权。这种股权性质,一是降低了有限合伙公司的投资风险;第二是激励管理层,因为管理层持有普通股。
管理雇佣合同
因为管理层拥有一定的股份,他们可能会从事高风险但高回报的项目。为了抵消管理层偏好风险的倾向,惩罚业绩不佳的经理人,雇佣条款通常会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更换管理层,以及可以购回经理人持有的股份。
第二类:直接监督机制
虽然管理层的激励对于协调管理层和投资者的利益非常重要,但风险投资最重要的一个方面是投资者对企业保持强有力的监控,以保护自己的利益。具体措施如下:
加入董事会
企业董事会对企业的经营负责,包括聘任或解聘总经理,监督或评价企业的经营。在很多情况下,有限合伙公司在企业董事会中占据主导地位。在有限合伙制公司份额较小的企业中,有限合伙制公司为了有效参与企业的管理和及时获得相应的信息,在董事会中至少拥有一个席位。
投票权的分配
通常,有限合伙公司的投票权不取决于其股份的类型。例如,可转换优先股的持有人可以拥有普通股的投票权,长期债权人也可以拥有一定的投票权。
控制额外融资
董事会席位并不能完全体现有限合伙公司的控制能力,持续提供融资的能力也是提升其地位的重要筹码,尤其是对于新成立的创投企业。
其他监测机制
包括有限合伙公司有权检查企业的设备和账簿,及时取得相关财务报表;未经有限合伙公司同意,不得出售股份或签订重要合同。
3.管理投资
在完成投资后,管理者不仅要监督企业,还要为企业提供一系列的咨询服务。有限合伙公司认为,与其他外部董事的主要区别是,通过为企业的管理提供帮助,为企业“增值”。
在监督管理企业中,经理帮助设计经理的收入结构,必要时更换经理,安排外部融资,解决经营中的问题,制定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
因为风险投资需要深入了解企业的情况,专门做风险投资的有限合伙公司在行业和地域上非常专业,更容易为行业强的风险企业提供帮助,而拜访地域强的企业则比较方便。
4.撤出投资
有限合伙公司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在一定期限内,有限合伙公司解散,有限合伙人获得投资回报。管理者应尽力使有限合伙公司顺利退出投资。投资退出主要有三种方式,公开上市、协议转让和企业回购股权。
不同的退出方式对企业的有限合伙人、经理、管理者的影响是不同的。公开上市通常可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并保持其独立性。同时,企业有渠道持续融资,是首选的退出方式。
但企业公开上市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私人有限合伙公司拥有的股份两年后才能出售,有限合伙公司必须继续参与企业的经营,直至其持有的股份可以出售。
私下协议转让对有限合伙制公司也很有吸引力,能使有限合伙人迅速获得现金或有价证券,彻底退出企业。但初创企业的管理层一般不欢迎这种做法,因为私下协议转让通常意味着企业被大公司收购,失去独立性。
第三种方式是创业公司回购有限合伙公司的股权。通常会提前签订强制回购条款和确定股权价值的计算方法。对于有限合伙公司在创业公司的少数股权,需要提前签订回购条款,因为回购是有限合伙公司股权变现的唯一方式。但对于大多数投资来说,回购通常只是一种备用的退出方式,往往在投资不成功的时候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