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参与非法集资但不管理资金。
1.单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根据:
1)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破坏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但刑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以借用合法业务的形式吸收资金的;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向社会宣传;
(三)承诺以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还本付息或者支付回报。在一定时期内;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经向社会公示,通过向特定对象吸收亲友或单位资金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不属于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