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权力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如下: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委派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董事会是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或企业章程设立的,由全体董事组成的经营执行机构。董事会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业务执行机构,负责公司或企业和经营活动的指挥和管理,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必须执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董事会的义务主要包括制作和保存董事会议事记录,编制公司章程和各种账簿,及时向股东大会报告资本损益情况,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向有关机关申请破产。股份公司成立后,董事会作为一个稳定的机构应运而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的组成是怎样的?

董事会是由对内负责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董事组成的决策机构。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董事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是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或企业章程设立的,由全体董事组成的经营执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