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引起的刑事案件

我给你找了一个我认为更合适的案子。因为字数有点多,我给你一个网址。这是中国法院网的一个典型的合同诈骗案件,是由企业合并的经济合同引起的:

“以兼并企业为名,实则骗取财物”——程青合同诈骗案

合并合同的特点是合并方取得被合并方的资产并有权处分。但这种处置与合并方实际履行合并合同约定的义务是对称的。合并方以欺骗手段签订合并合同,取得被合并方的资产后,不履行合并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将合并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以一小部分合并资产为诱饵,骗取大部分合并资产变现后据为己有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骗取被合并企业的财物,构成合同诈骗罪。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程青

案由:合同欺诈

一、审号:(2001)刑326号余

二审案号:(2001)高宇法刑终字第399号

一、基本情况

被告程青,原名“程标”,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于重庆,汉族,大学文化,原新丰实业?重庆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重庆市渝中区楚奇门郭珊巷16。2000年7月3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

1992期间,被告人程青离团前往塞拉利昂* * *并在该国取得身份证,但未在该国居住,也未申请注销中国国籍。1994 165438+10月,程青以塞拉利昂公民的身份证在新加坡成立新加坡新丰国际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5438+万新元。程青是两位股东之一,并担任公司董事。该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也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公司,因此不具备中国企业法人资格。1996年8月,程青以新加坡新丰国际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渝中区人民政府南纪门街道办事处南纪门实业公司下属的重庆立信印刷纸箱厂达成协议,共同投资中外合资的重庆美新鞋业公司。协议约定合资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54.38+80万元,新加坡新丰国际有限公司的对外投资以机器和现金折合人民币654.38+35万元,占公司投资的75%,其资金将于合营公司注册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个月内到位;中国合资企业重庆立信印刷纸箱厂以自有房产折合人民币45万元投资,占公司投资的25%。后被告人程青以一张70万元空头转账支票银行回单和一张伪造的60万元银行转账支票回单作为外方出资人资金全部到位的证明,骗取了重庆美欣鞋业公司的注册登记和中国人民的营业执照。但程青和新加坡新丰国际有限公司均未对重庆美新鞋业公司进行任何投资。

1997年3月,被告人程青骗取重庆美心鞋业公司注册登记后,以重庆美心鞋业公司的名义签订协议,以接收全部员工、承担全部债务、按时发放员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条件,合并重庆立新印刷纸箱厂。合并后,被告程青未按协议约定承担该厂债务,而是通过抵押贷款、出售部分厂房等方式获得234.56万元。除了支付82.89万元的工资、医药费、偿还少量贷款和缴纳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外,程青实际拿到的赃款为1.565438元。

1998年5月,被告人程青以接受全部职工、承担全部债权债务、按时发放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条件,通过签订合并协议的方式,以重庆美新鞋业公司的名义合并了重庆市第十九塑料厂。合并后,程青并未将该房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是通过部分厂房抵押贷款和出售部分厂房获得390,5438+0,000元。除了支付厂里工人的工资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20.92万元外,程青还收到一笔654.38+08.09万元的款项。

1997 65438+2月,被告程青以新加坡新丰国际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重庆常征冲压厂(集体企业)签订合并协议,条件是其重组资产,盘活资产,* * *生产TPR新鞋,接收全部员工,承担全部债权债务,按时支付员工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承担企业全部债权债务。合并后,被告程青未使用该厂财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也未按协议约定承担该厂的全部债务。而是利用工厂的房屋抵押贷款,出售工厂的设备,出租门面,获得1445600元。程青* * *除向该厂职工支付22.29万元外,还收受赃款654380+0.2227万元。

1998 65438+10月,被告程青以新加坡新丰国际有限公司的名义向重庆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在重庆设立注册资本300万美元的外商独资企业——新丰实业?重庆有限公司同年4月,程青赠送新加坡一块,金额600美元。花旗银行特种转账支票收据被涂改成300万美元作为投资款已到位的证据,新丰实业被骗?重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年8月,被告人程青只身前往新丰实业?重庆有限公司出资600美元,明知其无实际履行能力,以接受企业全体员工、承担全部债权债务、接受企业全部财产、按时支付员工工资、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等为条件。以重庆有限公司的名义,合并了重庆西南服装厂。合并后,程青通过出售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小路166号的西南服装厂9间门面房、出售该厂部分原材料、出租门面房、套取社保局拨付给该厂职工的养老金等方式,获得人民币1832400元。被告人程青* * *除支付员工退休金、工资、医药费、办公室装修等费用外,还收受款物671万元。

1998 12、程青携赃款潜逃,改名换姓藏匿,2000年7月30日试图从深圳罗湖口岸出境时被抓获。

二、控辩双方意见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人程青犯合同诈骗罪,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程青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程青合并企业是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履行合并协议是与企业职工的经济纠纷,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欺诈。

第三,裁判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程青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虚假出资等手段,取得重庆美心鞋业公司、新丰实业。重庆有限公司注册为企业法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其所属的新加坡新丰国际有限公司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办理企业登记,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因此不能在中国境内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被告程青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了非法占有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他借用了非法取得营业执照的重庆美心鞋业公司和新丰实业。以重庆有限公司、新加坡新丰国际有限公司等不能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名义,签订合并协议,以资产重组的方式,非法合并重庆立信印刷纸箱厂、重庆塑料十九厂等集体企业,* * *合作生产TPR新鞋,出口服装并全额接收员工,按时发放员工工资,缴纳员工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后,被告人程青为占有企业财产,既未将这些企业的财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也未按协议约定承担这些企业的债权债务,而是通过出售、抵押、出租被合并企业的有效资产以及收取被合并企业的其他收入等方式,获取非法钱财298.7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五、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6年7月31日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人程青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继续追缴被告人程青取得的赃款人民币298.74万元。

一审宣判后,程青提出上诉,理由是其为塞拉利昂公民,其处置被合并企业财产的行为属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属于与被合并企业员工的经济纠纷,不构成欺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程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签订合并合同,骗取集体企业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依法应予严惩。原审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2001 11 23裁定新增一项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四,裁判的要旨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签订合并合同,骗取被合并企业大量财物,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是双方就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合同日益广泛地应用于各种商事交易中,成为体现商事主体意思自治、规范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手段。但是,在商业交易中,一些犯罪分子经常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等活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五种情形:1与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抵押的;(3)无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先履行小额合同的方式,骗取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 .以其他手段骗取对方财物的。上述五种情形之一,行为人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被告人程青通过签订“合并”协议,骗取被合并企业的财物,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财物”的情形。

现代社会需要哪些公司进行「合并企业」的经营活动?企业要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良好的经营状况和必要的商业信誉,即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诚意。同时也要履行合同约定的行为,按照合并协议安置被合并企业的职工,组织生产,偿还被合并企业的债务。本案中,从被告程青的履行合同能力来看,重庆美心鞋业公司和新丰实业由他发起?重庆有限公司是虚假出资设立的“空壳”公司,没有经济实力和市场信誉,不具备兼并企业的条件。程青基本无条件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资产重组、* *合作生产TPR新鞋、出口服装接收员工、按时支付员工工资、缴纳员工社会养老保险”等义务。从被告程青履行合同的具体行为来看,他将上述企业零价格“兼并”后,并不积极组织公司生产,安置被兼并企业的职工,而是恶意处置被兼并企业的资产:他立即变卖可以变卖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和不动产,将不易变卖的财产抵押给银行, 收益除了少部分用于支付员工工资、医疗费用和员工养老保险外,大部分被私自转移,归自己所有。 其行为充分证明其主观上没有诚意履行合并协议约定的义务。因此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应该看到,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因企业合并而产生的经济纠纷大量存在。如何正确区分企业合并中的经济纠纷与以合并为名骗取企业财产的界限?关键是要正确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经验,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要应根据其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采取了欺骗手段、是否实际履行了该行为、违约后是否愿意承担责任以及不履行合同的具体原因进行综合判断。合并合同的特点是合并方取得被合并方的资产并有权处分。但这种处置与合并方实际履行合并合同约定的义务是对称的。合并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或双方的过错或不可抗力,致使协议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且无证据证明合并方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的,虽然被合并方的财产损失是由其对合并财产的处置造成的,但仍属于经济纠纷的范围。但是,合并方以欺骗手段签订合并合同取得被合并方的资产后,不履行合并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将合并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以一小部分合并资产为诱饵,在实现后将大部分合并资产骗取为己有的,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骗取被合并企业的财产。本案被告人程青根本不具备履行合并协议的物质能力、管理能力和市场信用,并立即以欺骗手段将被合并方的资产变现,携款潜逃,充分证明其具有“合并企业”非法占有企业财产的目的,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重庆市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对其定罪处罚是适当的。

以单位名义犯罪,违法所得由犯罪的个人取得的,以个人犯罪论处。

被告人程青实施了设立公司、与被合并企业签订合并协议、处分被合并企业财产等行为,虽然都是以新加坡新丰国际有限公司、重庆美新鞋业公司、新丰实业?重庆有限公司,但不能简单认定本案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应具备以下特征:1。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必须经过单位集体研究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能够体现单位意志的;2.犯罪所得归单位所有。被告程青未经公司本身授权,以新加坡新丰国际有限公司名义进行活动,应认定为盗用单位名义;被告程青成立重庆美心鞋业公司、新丰实业?重庆有限公司的目的是骗取被合并企业的财物,即实施犯罪,公司成立后主要从事犯罪活动;从被骗财产的历史来看,近300万元的涉案款项全部归程青所有。1999 6月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犯罪的,或者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或者盗用单位名义,违法所得在实施犯罪的个人之间平分的,依照刑法有关性质认定。因此,被告人程青实施的合同诈骗不符合单位犯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应当适用自然人犯罪的规定予以处罚。一、二审法院的判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规定。

以合并企业为名,实际上是骗取财物。

-程青合同诈骗案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2002年9月9日发布15: 53: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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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合同的特点是合并方取得被合并方的资产并有权处分。但这种处置与合并方实际履行合并合同约定的义务是对称的。合并方以欺骗手段签订合并合同,取得被合并方的资产后,不履行合并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将合并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以一小部分合并资产为诱饵,骗取大部分合并资产变现后据为己有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骗取被合并企业的财物,构成合同诈骗罪。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程青

案由:合同欺诈

一、审号:(2001)刑326号余

二审案号:(2001)高宇法刑终字第399号

一、基本情况

被告程青,原名“程标”,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于重庆,汉族,大学文化,原新丰实业?重庆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重庆市渝中区楚奇门郭珊巷16。2000年7月3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

1992期间,被告人程青离团前往塞拉利昂* * *并在该国取得身份证,但未在该国居住,也未申请注销中国国籍。1994 165438+10月,程青以塞拉利昂公民的身份证在新加坡成立新加坡新丰国际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5438+万新元。程青是两位股东之一,并担任公司董事。该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也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公司,因此不具备中国企业法人资格。1996年8月,程青以新加坡新丰国际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渝中区人民政府南纪门街道办事处南纪门实业公司下属的重庆立信印刷纸箱厂达成协议,共同投资中外合资的重庆美新鞋业公司。协议约定合资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54.38+80万元,新加坡新丰国际有限公司的对外投资以机器和现金折合人民币654.38+35万元,占公司投资的75%,其资金将于合营公司注册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个月内到位;中国合资企业重庆立信印刷纸箱厂以自有房产折合人民币45万元投资,占公司投资的25%。后被告人程青以一张70万元空头转账支票银行回单和一张伪造的60万元银行转账支票回单作为外方出资人资金全部到位的证明,骗取了重庆美欣鞋业公司的注册登记和中国人民的营业执照。但程青和新加坡新丰国际有限公司均未对重庆美新鞋业公司进行任何投资。

1997年3月,被告人程青骗取重庆美心鞋业公司注册登记后,以重庆美心鞋业公司的名义签订协议,以接收全部员工、承担全部债务、按时发放员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条件,合并重庆立新印刷纸箱厂。合并后,被告程青未按协议约定承担该厂债务,而是通过抵押贷款、出售部分厂房等方式获得234.56万元。除了支付82.89万元的工资、医药费、偿还少量贷款和缴纳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外,程青实际拿到的赃款为1.565438元。

1998年5月,被告人程青以接受全部职工、承担全部债权债务、按时发放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条件,通过签订合并协议的方式,以重庆美新鞋业公司的名义合并了重庆市第十九塑料厂。合并后,程青并未将该房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是通过部分厂房抵押贷款和出售部分厂房获得390,5438+0,000元。除了支付厂里工人的工资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20.92万元外,程青还收到一笔654.38+08.09万元的款项。

1997 65438+2月,被告程青以新加坡新丰国际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重庆常征冲压厂(集体企业)签订合并协议,条件是其重组资产,盘活资产,* * *生产TPR新鞋,接收全部员工,承担全部债权债务,按时支付员工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承担企业全部债权债务。合并后,被告程青未使用该厂财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也未按协议约定承担该厂的全部债务。而是利用工厂的房屋抵押贷款,出售工厂的设备,出租门面,获得1445600元。程青* * *除向该厂职工支付22.29万元外,还收受赃款654380+0.2227万元。

1998 65438+10月,被告程青以新加坡新丰国际有限公司的名义向重庆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在重庆设立注册资本300万美元的外商独资企业——新丰实业?重庆有限公司同年4月,程青赠送新加坡一块,金额600美元。花旗银行特种转账支票收据被涂改成300万美元作为投资款已到位的证据,新丰实业被骗?重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年8月,被告人程青只身前往新丰实业?重庆有限公司出资600美元,明知其无实际履行能力,以接受企业全体员工、承担全部债权债务、接受企业全部财产、按时支付员工工资、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等为条件。以重庆有限公司的名义,合并了重庆西南服装厂。合并后,程青通过出售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小路166号的西南服装厂9间门面房、出售该厂部分原材料、出租门面房、套取社保局拨付给该厂职工的养老金等方式,获得人民币1832400元。被告人程青* * *除支付员工退休金、工资、医药费、办公室装修等费用外,还收受款物671万元。

1998 12、程青携赃款潜逃,改名换姓藏匿,2000年7月30日试图从深圳罗湖口岸出境时被抓获。

二、控辩双方意见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人程青犯合同诈骗罪,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程青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程青合并企业是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履行合并协议是与企业职工的经济纠纷,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欺诈。

第三,裁判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程青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虚假出资等手段,取得重庆美心鞋业公司、新丰实业。重庆有限公司注册为企业法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其所属的新加坡新丰国际有限公司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办理企业登记,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因此不能在中国境内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被告程青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了非法占有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他借用了非法取得营业执照的重庆美心鞋业公司和新丰实业。以重庆有限公司、新加坡新丰国际有限公司等不能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名义,签订合并协议,以资产重组的方式,非法合并重庆立信印刷纸箱厂、重庆塑料十九厂等集体企业,* * *合作生产TPR新鞋,出口服装并全额接收员工,按时发放员工工资,缴纳员工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后,被告人程青为占有企业财产,既没有将这些企业的财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也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这些企业的债权债务,而是通过出售、抵押、出租被合并企业的有效资产以及收取被合并企业的其他收入等方式,获取非法钱财298.7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五、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6年7月31日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人程青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继续追缴被告人程青取得的赃款人民币298.74万元。

一审宣判后,程青提出上诉,理由是其为塞拉利昂公民,其处置被合并企业财产的行为属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属于与被合并企业员工的经济纠纷,不构成欺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程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签订合并合同,骗取集体企业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依法应予严惩。原审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2001 11 23裁定新增一项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四,裁判的要旨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签订合并合同,骗取被合并企业大量财物,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是双方就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合同日益广泛地应用于各种商事交易中,成为体现商事主体意思自治、规范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手段。但是,在商业交易中,一些犯罪分子经常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等活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五种情形:1与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抵押的;(3)无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先履行小额合同的方式,骗取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 .以其他手段骗取对方财物的。上述五种情形之一,行为人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被告人程青通过签订“合并”协议,骗取被合并企业的财物,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财物”的情形。

现代社会需要哪些公司进行「合并企业」的经营活动?企业要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良好的经营状况和必要的商业信誉,即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诚意。同时也要履行合同约定的行为,按照合并协议安置被合并企业的职工,组织生产,偿还被合并企业的债务。本案中,从被告程青的履行合同能力来看,重庆美心鞋业公司和新丰实业由他发起?重庆有限公司是虚假出资设立的“空壳”公司,没有经济实力和市场信誉,不具备兼并企业的条件。程青基本无条件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资产重组、* *合作生产TPR新鞋、出口服装接收员工、按时支付员工工资、缴纳员工社会养老保险”等义务。从被告程青履行合同的具体行为来看,他将上述企业零价格“兼并”后,并不积极组织公司生产,安置被兼并企业的职工,而是恶意处置被兼并企业的资产:他立即变卖可以变卖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和不动产,将不易变卖的财产抵押给银行, 收益除了少部分用于支付员工工资、医疗费用和员工养老保险外,大部分被私自转移,归自己所有。 其行为充分证明其主观上没有诚意履行合并协议约定的义务。因此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应该看到,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因企业合并而产生的经济纠纷大量存在。如何正确区分企业合并中的经济纠纷与以合并为名骗取企业财产的界限?关键是要正确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