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年报有哪些披露要求?
回答:是的。请参见《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附件《* * *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摘要格式》。
2.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应该在年报中披露到什么程度?
答:实际控制人应向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包括股东之间达成某种协议或安排的其他机构或自然人,以及信托形成的实际控制进行披露。(《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3.年报需要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才能披露吗?
回答:是的。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董事会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定及公司章程,报告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试行)》第四十二条)
4.公司已申请预约披露年报。这是否意味着必须在披露日期前两天召开董事会,以审查和批准年度报告,而不是更早或更晚?
回答:不会,董事会决议的披露和年报的披露是两个概念。
根据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董事会召开后的两个转让日内披露,即董事会决议在两个转让日内披露,“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只是需要考虑的事项之一。年度报告全文应按预约时间按时披露。
5.公司章程规定“年度报告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这是否意味着公司年报要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才能披露?
答:不能,公司章程规定“年度报告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披露”。
根据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年报需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披露,无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也就是说,可以先披露年报,再开股东大会。
此外,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在年度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有大量股东披露董事会决议、年度报告和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情况下,也便于全体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了解年度报告的内容。
6.按照股转系统公司的要求,年度股东大会需要律师见证,这对挂牌公司来说是有一定成本的。可以取消吗?
答:请各挂牌公司严格执行全国股转系统公司相关规定,年度股东大会需要律师见证。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合规经营,是上市公司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建议上市公司从长远发展的角度看待为此付出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