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交易代码
第五十条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备案制度。交易代码是指会员与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专用代码。
第五十一条交易代码分为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代码和客户交易代码。交易代码由两部分组成:会员号和客户号。
第五十二条客户交易代码由十二位数字组成,前四位为会员号,后八位为客户号。例如,客户交易代码为00010001535,会员号为0001,客户号为00001535。市场代表在输入交易指令时只需输入客户号1535。
第五十三条非期货公司会员的交易代码与客户的交易代码相同,但后八位为其会员号。如果非期货公司会员的会员号为120,则非期货公司会员的交易代码为0120000120,市场代表在输入交易指令时只需输入会员号120。
第五十四条非期货公司会员的交易代码和客户的交易代码不相互占用。001至1000的号码预留给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号由1001编制。
第五十五条一个客户在交易所只能有一个客户号,但可以在不同的期货公司会员处开立账户。其交易码只能与会员号不同,但客户号应该相同。
第五十六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在会员服务系统中按照客户输入提示输入客户信息。
第五十七条期货公司会员将客户信息录入会员服务系统后,应当将客户信息传输至交易所备案,交易所收到符合要求的客户信息后,在交易系统中开始该客户的交易。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客户交易代码:
(一)客户备案材料不真实;
(2)期货公司会员申请销户,客户交易代码下无持仓;
(三)违反交易编码制度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客户提供虚假开户信息或者期货公司会员协助客户提供虚假开户信息的,交易所应当责令期货公司会员限期关闭账户,关闭账户后,交易所应当注销该客户的交易编码,并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