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制度和议事规则
法律主观性:
董事会议事规则,法律或公司章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可以通过制定或者修改章程的方式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四十八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
法律客观性: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