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外商投资企业有什么影响?求专业人士帮忙解答,急,谢谢!
第四十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原《公司法》规定为四分之一)、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原《公司法》为‘允许’)。"
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四十八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会议。”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监事会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时,持有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不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时,半数以上董事可以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但是,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对董事会的召集作了如下规定: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会议时,董事长应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外国投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因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是否属于“其他规定”?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还需要召开董事会吗?还是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未完成的规定,是《条例》的有效补充,同样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对此,我认为在外商投资法与公司法的适用关系上,原则应该是外商投资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公司法。
基于这一原则,对董事会的召集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 lt《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如果董事长不能召集,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临时主持董事会会议。可见,这里只规定了董事长不能召开董事会会议时的处理方式,而没有规定董事长“不履行”职责时的处理方式。
新公司法不仅规定了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的处理方式,还规定了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的处理方式,由副董事长召集。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因此,在董事长“不能”召开董事会的情况下,《外资企业法》已经规定了这种情况的处理,属于“另有规定”,因此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没有规定董事长不履行职责时的处理方式。在这种情况下,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即董事长不履行职责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副董事长不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半数以上董事可以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会议。
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公司解散程序中。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解散的原因:“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解散:
(一)合营期限届满;
(二)企业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三)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营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的;
(5)合营企业未能实现经营目标,且无发展前景;
(六)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三)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五)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陷入僵局时,持有一定股份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具体为:
“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在将对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同样,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是否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有效补充?也适用于中外合资企业吗?
对此,我认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没有关于僵局诉讼的相应规定。因此,《公司法》中关于僵局诉讼的规定应当适用于中外合资企业。
但是,新《公司法》在这个问题上的适用将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管理办法》不一致。因为根据新《公司法》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对方不配合需要进行特别清算。根据《公司法》,特别清算由人民法院主持,而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管理办法》,特别清算由审批机关主持。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应该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