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动产浮动抵押的规定
浮动抵押,即企业担保,是指企业以其现有资产设定的一种担保。其标的物是企业现在和将来的全部财产,包括企业的一切动产和不动产、无形财产以及各种法律关系。担保成立后,企业以该财产作为担保标的继续经营,其资产仍可正常使用,新取得的财产自动计入抵押物。只有当出现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形,如债务人违约、债务人公司停产或破产清算时,才能指定抵押物,浮动担保成为固定担保或强制担保。法律规定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等动产可以作为浮动抵押的抵押物。
浮动抵押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固定抵押。它不对特定的或可确定的财产设定抵押。其主要特点是:
1.标的物属于抵押人已有的或将有的全部财产。
2.这些财产在抵押人的日常生产经营中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
3.在抵押权人或其代理人将来采取某种行动之前,抵押人可以继续以通常的方式经营。
综上所述,浮动抵押是一种特殊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现在和将来的全部或部分财产设定的担保。行使抵押权前,抵押人保留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处分抵押财产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96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和未来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实现抵押权的,在确定抵押财产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第411条
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设定抵押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财产确定:
(一)债务已经到期,债权尚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412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权实现的情形,导致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抵押权人有权自查封之日起收取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债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抵作收取孳息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