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信息依法公开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严刚在近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依法进行环境信息公开是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消除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市场失灵和社会监督失焦的重要基础,也是国际上落实企业环境责任的通行做法。据了解,欧盟、美国等国家都建立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从实施效果看,强化了企业的环保意识,促进了绿色转型发展,增强了温室气体和污染物减排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国际上对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主要集中在环境保护、证券和公共企业管理方面。在环保领域,要求有条件的企业公开有毒有害物质的制造、加工、应用、排放等信息。在证券监管领域,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对财务信息有重大影响的环境信息,一般是环境因素对公司成本和收益的影响、环境行政或司法诉讼、竞争力等信息。在公共管理领域,欧盟要求大型企业和公共利益实体(信贷机构、保险公司等。)披露在环境和其他领域采取的政策、绩效和风险等相关信息。我国《企业环境信息依法公开管理办法》对公开主体进行了界定,重点是环境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的企业。该办法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等主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编制发行优先股的招股说明书或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程序和要求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相关监管指引。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信息披露程序和要求参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监管指引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生态环境部依法负责全国环境信息公开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信息依法公开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企业是环境信息依法公开的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