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的业务范围有哪些?营业执照中的正式表述。

1.经批准设立的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1)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2)产权质押典当业务;

(三)房地产抵押业务(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或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项目除外);

(4)销售限量内的不合格物品;

(五)鉴定、评估和咨询服务;

(六)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注意:

6?1典当行接收国家征收、专营或者专卖的物品,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6?1在上述业务范围内,典当行不得接受下列财物:

(1)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历不明的物品;

(3)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4)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标志、制式服装和装备;

(五)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财产的公文、印章;

(6)国家机关颁发的除产权证以外的证件和有效身份证件;

(七)抵押权人没有所有权或者未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产。

2.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1)非必需品销售,旧货收购寄售;

(二)动产抵押业务;

(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四)发放信用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