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法》对担保事项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或者担保总额以及单个投资或者担保金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总资产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般在公司章程中,会对担保的权限划分有具体规定。对于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担保,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办理具体事宜,但不能全权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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