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央企不得以参股方式开展商业地产等禁止类业务。

中国国务院国资委20日披露的一份文件指出,中央企业不得以参股方式开展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商业地产等禁止性业务,以规避其主营业务的监管要求。

国务院国资委指出,近年来,中央企业通过参股等多种方式与各种所有制企业开展合作。实践中,部分企业投资决策不规范、国有股管控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国有资本配置效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国务院国资委要求,中央企业要严格控制主业投资方向。严格执行国有资产投资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聚焦主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央企要严选合作伙伴。不得选择与参股投资人及其各级控股股东领导有特定关系的合伙人(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以及利益相同等。).

在参股方式方面,国务院SASAC要求,中央企业要根据企业经营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持股比例。不得以约定固定分红等“参股合作,实际是贷款融资”的方式开展参股合作。

国务院国资委要求央企注重投资回报。对五年未分红、长期亏损或无法持续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股权,要进行价值评估,对低效无效的要尽快处置,对战略性持有或培育的要加强跟踪管理。对于有风险、难以掌握的股权投资,要及时退出。不得向股份制企业的其他股东提供预付款。

国务院国资委要求,要将参股作为内部控制的重要内容,在开展各级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时,将参股投资、与参股企业的关联交易等相关事项纳入重点审计内容。参股经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实行终身问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