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个人或公司名义进行的融资,有多少是非法集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于2006年10月22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第18号,2010 1165438+22)。)规定:
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654.38+0万元以上;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
3.个人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经济损失65438+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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