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是

法律主观性:

股东权利包括分红权、表决权、监督权、转让权和知情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法定情形下,如股东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时,可以限制股东的权利。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1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应当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股东的出资额以及出资证明书的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