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置协议转让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场参与者:
为防范和化解上市公司股东股票质押风险,保障市场稳定运行,根据《上市公司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以下简称《办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以下简称《办理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现对协议转让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行为进行处理。
1.本通知所称股票质押式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是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出质人违约后,质权人根据业务约定行使质权,出质人将标的股票转让给质权人或第三人的协议转让业务。
二。股票质押式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的处理适用本通知;本通知没有规定的,适用办理规则和指引的规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外的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违约处置相关事宜另行规定。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转让股票质押式回购违约处置协议:
(1)拟转让股份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初始交易或合并管理的补充质押股份,拟转让股份质押登记已满65,438+02个月;
(2)提交协议转让申请时,本次交易的出质人为持有相应上市公司2%以上股份的股东;
(3)不存在办理指南规定的不予受理。
四、相关当事人申请转让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但转让双方具有实际控制关系、受同一控制人控制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票质押式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转让协议签署前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的70%。
5.申请转让《股票质押式回购违约处置协议》前,转让双方应及时通过上市公司披露本协议转让的提示性公告。提示性公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本协议转让的概况、转让双方的基本情况、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转让是否违反承诺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转让是否有变更、豁免或接受;
(4)本次转让对公司生产经营和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
(五)当事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转让方因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益发生变化,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或本所相关规定的标准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的,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转让方(出质人)、质权人和受让方就质押股份的约定转让签署的书面协议;
(2)证券公司出具的质押股份回购交易已进入违约处置程序、拟转让股份质押登记已满65,438+02个月、相关违约处置安排的声明,并承诺协议转让符合本通知要求,申请协议转让真实、合法、合规;
(三)转让双方和质权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函,承诺协议转让符合本通知要求,协议转让申请真实、合法、合规;
(四)经办指南要求的其他申请文件。
7.当事人或证券公司提交的文件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或违反相关承诺的,交易所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处理指引》规定的相应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2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