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条件

一是自有资金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二是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三是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从业资格;

四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名称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模式。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章程和业务规则应当依法制定,并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为保证登记结算公司履行职能,登记结算公司具备必要的服务设备和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