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债务的通俗解释是什么?

法律分析:隐性债务主要包括“老人”的隐性债务和“中间人”的隐性债务。“老年人”是指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中间人”是指在新制度实施前工作,但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无形债务的形式

一种是原企业提供的隐形债务。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由于企业管理不规范,对原企业提供的担保一般难以体现。重组后,债权人提起诉讼,才发现形成了隐形债务。二是挂靠单位的隐形债务。企业改制后,挂靠企业无力承担时,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挂靠单位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也可能因其过错成为共同被告。

三是特殊侵权损害之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法人和工作人员在经济活动中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在改制时才发现的损害赔偿债务。二是原企业产品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债务。扩大* * *经济基金运营部分的投放渠道和力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不转移财产占有而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实现抵押权的,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和航空器;(六)交通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设定抵押,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物的名称和数量;(4)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不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