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股权有哪些规定?

只要与公司有关的一切事项都必须受到公司法的规范,就可以确保不会出现混乱的秩序,但也有很多与公民和股东密切相关的规定,尤其是公司的股东股权权益。那么,公司法对股权有哪些规定呢?1.公司法对股权有哪些规定?股东权益保护其实主要体现在赋予股东更多的权利,股东通过权利的行使来维护自己的权利。1.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表决权。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得参与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事实上,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如果全体股东都参与表决,由于被担保股东的股份较大,表决就流于形式。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小股东的意愿,保护他们的权利。2.取消权的请求。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既是对程序正义的肯定,也赋予了股东监督相关会议召开、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3.降低了成立公司的门槛。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全额支付。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从“实缴”到“认缴”,从“一次缴清”到“分期缴纳”,从不同行业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到统一降低3万元,这些变化降低了投资者设立公司、成为股东的标准,为更多人提供了创业机会。4.访问权限。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董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检查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检查。“赋予股东查阅相关信息的权利,实际上是股东知情权的体现,也有利于公司规范自身行为。当然,股东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有正当理由,遵循法定程序。5.享有分红权和认缴新出资额的权利。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领取红利;公司增加资本时,股东有按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享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明确了股东分红和认缴新增出资的依据。6.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项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股东表决形式的改革为股东行使权利提供了新的形式,更有利于提高效率,方便股东行使这一权利。7.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第四十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能够带来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投票权份额由1/4改为1/10,这将更有效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让他们微弱但有力的声音得到广播,得到决策者更多的关注。8.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第四十一条规定“董事会、执行董事不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前者指有限责任公司,后者指股份有限公司。这是一个非常突出的规定,既赋予了股东在特殊情况下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又弥补了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可能存在的瑕疵。9.一人公司的设立。第五十八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缴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的规定,既印证了新法颁布前很多一人公司的混乱局面,也降低了进入公司的门槛。10.股东转让股权。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份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一般来说,股东在为公司的设立付出资本投入后,应当在股权的基础上获得应有的权益。事实上,公司侵害股权权益的现象确实很多,急需公司法解决,股东也可以通过委托律师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