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范和整顿保险市场。

首先,采取非正式的纠正措施

保险监管机构对有问题的保险公司的第一反应通常是非正式的。监管机构可以与公司管理层合作,找到并处理问题的原因。在大多数国家,善意的合并或收购是常见的做法。这些行动的成功取决于保险公司是否愿意合作、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其他公司的善意以及监管机构的威望和强制力。

二、采取正式的纠正或惩罚措施

虽然各国采取正式措施的具体方式和程度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包括以下明确的书面指示:要求公司在从事某些交易前获得监管机构的许可;限制或停止承保新业务;增加资本;停止从事某些业务。如果保险公司未能纠正已发现的问题,将导致更严厉的措施。

在一些国家,如果保险人未能按照监管当局的要求行事,监管当局通常会在大众或官方媒体上向保险人披露其建议或指示,从而提醒公众注意保险人的问题和缺陷。还有一些国家规定,监管部门有权在严重情况下更换公司的经理和审计人员。更严厉的措施包括暂停或取消保险公司承保某些类型保险的资格,甚至吊销其执照。这种措施通常提交法院或其他机构审查和裁决。

第三,整顿公司

为了实现对问题公司的重组,监管机构可以取得该公司的控制权。所谓整顿,是指采取措施恢复保险人在市场中的功能。在有些国家,采取整改措施可能需要法院裁决,有些国家不需要事先获得法院裁决。整改多作为清算前的妥协措施,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市场波动,防范系统性风险。

第四,依法清算

保险监管机构处理本国出现财务困难的保险公司的最后一项措施是清算和终止该公司的所有业务。清算人一般由保险监管机构指定,也有法院指定。清算人负责清点保险公司的资产,准备将其分配给保单持有人、债权人以及股东(如果可能的话)。在清算程序中,投保人通常享有优先权。某些类型保险的投保人可以享有比其他投保人更高的权利。

在竞争激烈的保险市场中,保险公司丧失偿付能力是不可避免的。因此,监管者必须面对如何保护相关保险人利益的问题。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保险支付或赔偿的担保机制,一些国家还设立了破产担保组织或担保基金。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部机构和主要职责人员配置规定》、《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现场检查规则》、《现场检查手册》、《行政处罚程序》对问题机构的纠正和处罚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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