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债务重组的概念

法律分析:企业破产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投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即对企业进行重整和调整。即债务人与债权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以一定方式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企业,而不是立即清算破产债务人的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明显丧失偿债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债务人在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企业法人已经解散但未进行清算或者未进行清算,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承担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