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财务条例
违反财经法规,违法或违规行为都是非常恶劣的行为,我们要承担相应的后果,所以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避免做出违法或违规的行为。以下有哪些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违反财务条例1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通报,可以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654.3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6543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3.教唆、指使或者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管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4.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降级、撤职、调离岗位、开除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被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名誉和原职务、级别。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行为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包括:
(1)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是指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设置会计账簿、设置虚假会计账簿或者设置不符合规定的会计账簿、设置多套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自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是指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之外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是对第一种违法行为的补充。俗称“二账”“账外账”。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的行为不符合规定的。是指出拥有原始凭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具的原始凭证违法的;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的原始凭证违法的。
(四)依据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不符合规定的会计账簿的行为。
(5)擅自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六)向不同会计数据使用者提供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存会计资料,造成会计资料损毁或者丢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和执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进行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信息和相关资料的。
(10)委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会计人员的行为。
违反财经法规3什么是违反会计法?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自设置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或者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依据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擅自改变会计处理方法;
(六)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不一致;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书面会计记录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造成会计资料损毁或者丢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和执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进行监督或者未如实提供有关会计信息和相关资料的;
(十)委派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办理。
责任形式
《会计法》明确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会计法》主要规定了两种责任形式:一种是行政责任;二是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在国家行政活动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行政义务而承担的责任。《会计法》规定的行政责任有两种形式,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有六种,分别是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
行政处分的形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究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区别在于:一、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行政责任是一般违法行为,刑事责任是犯罪行为;
二是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具体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第三,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死刑,比行政责任严厉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