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吸收合并分立新规?
建施[2014]第79号2014-5-28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的实施意见[2015]2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8]575号关于在江西等四省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厅(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SASAC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进一步明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资质重新核准的有关要求,简化办理程序,方便企业服务,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下列类型建筑工程企业因重组、合并、分立申请资质证书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程序,经审查注册资本和注册人员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可直接换证。相关具体申请材料和程序按照建设部《关于建筑工程企业资质证书修改补充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施函[2005]375号)的要求办理。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家企业吸收另一家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申请注销资质证书,企业申请被吸收企业资质;2.新设企业合并,即几家符合条件的企业合并重组为一家新企业,原企业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新企业申请继承原企业资质;3.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和新合并),被吸收企业或原企业短期内无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申请资质注销后,被合并企业可取得有效期为1年的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完成工商登记注销的,可按规定换发有效期为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提交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并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相关资质;4.企业全资子公司之间的重组分立,即因业务结构调整,主营业务资产和人员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者在所有全资子公司之间发生转移,企业在不增加资质总量的情况下申请资质全部或者部分转移;5.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即经国资监管部门批准,多家国有企业转让主营业务资产和人员,企业在不增加资质总量的情况下申请资质转让;6.外资退出,即外商投资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退出,经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已变更为内资,变更后新企业申请继承原企业资质;7.企业跨省变更,即企业申请工商登记跨省变更的,可简化审批手续,出具有效期为1年的证明。企业应在有效期内将相关人员变更到位,并按规定申请重新审批。在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涉案企业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的,经资质转让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资质转让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
二、上述情况以外的建筑业企业改制、合并、分立,企业申请资质,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重组分立后,企业继承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第一次申请同时申请该资质。
3.内资企业被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全部或部分收购的,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65438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商务部令第65438+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建施[2007]18号)等相关规定,新企业
四、经过重组、合并、分立等。,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提交原企业合法继承或分立的说明材料。
五、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等变更涉及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按实收资本评估。
六、重组分立后的企业申请资质时,应申报重组分立项目作为项目业绩代表;被兼并新企业再次申请资质的,可将兼并前原企业承担的项目申报为代表性项目业绩。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改制重组分立情况下建筑工程企业资质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施[2007]2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