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证券公司营业部的条件
法律主观性:
1.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批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从事证券业务。主要股东盈利,最近三年无重大不良或违法犯罪记录。净资产不低于2亿。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和证券投资咨询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章程和营业执照必须经国务院批准。《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二)主要股东持续盈利,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备证券从业资格;(五)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六)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和业务设施;(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章程;(二)公司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财务状况良好,诚信记录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五)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六)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条件。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证券公司的名义从事证券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