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诈骗的十种形式
法律分析
不法分子以办理保证金业务为借口,要求被骗者在银行卡中存入大量现金,并索要银行卡密码,然后试图用假卡与开户人手中的卡调换套餐,在被骗者毫无意识的情况下将钱全部取走。不法分子先在提款机上做了手脚,贴了一张假通知,“如果卡被吞了,请两天后用我的身份证补办。联系电话:186732”。客户拨通这个号码后,对方自称是某银行的客服中心,向客户索要密码。客户将相关信息告诉对方,不法分子再利用获得的相关信息冒充当事人取走卡内钱款。不法分子先切断受害人的通讯,然后以受害人急需用钱为借口,要求受害人亲属向其账户汇款。不法分子从“原始”的伪造印鉴、伪造汇票发展到向银行索要存款单位预留印鉴,甚至内外勾结银行人员虚开承兑汇票,再以存款单位名义贴现非法占有。不法分子大量发送“请将钱存入XX银行,XX账户,XX先生”等短信。如果恰好受害人正打算汇款,在收到此类汇款诈骗信息后,可能会不经仔细核实,直接将钱汇入犯罪分子提供的银行账户。别人欠别人钱,收到这样的诈骗信息,以为是催款,在没有意识到实名的情况下把钱汇到银行账户。“刷卡消费”诈骗主要利用手机短信发送虚假的消费提示或中奖提示,诱骗客户拨打虚假的银行服务电话、银联信用卡管理中心、公安部门等部门进行咨询,获取用户的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进行诈骗。或者通过短信发送持卡人在哪消费的提醒。当持卡人拨打短信中提供的电话进行验证时,诈骗分子会诱导持卡人在ATM上取消自动转账功能,并提示操作程序(实际是转账操作程序),使客户账户中的存款实际转入诈骗分子的账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以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所得为目的,没收上述犯罪所得和所得,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或者证券;(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四)跨境转移资产;(五)以其他方法隐瞒或者掩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