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未上市的国有独资公司通过向管理层增发进行增资扩股有哪些规定?

5.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时,应严格执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对转让的目标企业进行审计,由目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目标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二)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定及相关的资产核实、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代理委托等重大事项。应当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国有产权持有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管理层不得参与。(3)管理层应与其他意向受让方平等投标。企业向管理层转让国有产权必须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在公开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时详细披露以下事项:管理层目前持有的目标企业产权、拟参与国有产权转让的管理层名单、 拟转让的比例、转让国有产权的目的及相关后续计划、是否变更目标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对目标企业进行重大重组等。 产权转让公告中的转让条件不得含有为管理层设定的排他性条款和其他有利于管理层的安排。(四)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从净资产中扣除职工安置费等相关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以各种名义压低国有产权转让价格。(五)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时,应当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不得向包括目标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不得利用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担保、抵押、质押或折价。

被法律禁止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层不得接受目标企业国有产权: (一)经审计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2)故意转移或隐匿资产,或在转移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目标企业净资产;(三)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结果和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四)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制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及相关资产核实、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五)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七、向管理层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有关工作程序、材料提交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八、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管理层后仍保留国有产权,参与企业国有产权受让的管理层不得是改制企业国有股东的代表。相关国有产权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派符合条件的人员作为国有股东代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九、管理层不得以信托或委托的方式间接接受企业国有产权。十、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涉及企业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1.在主辅分离、辅业重组、富余人员分流安置过程中,列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确定的主辅分离范围的企业,需要向管理层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按照《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重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发〔2002〕85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