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规范和管理城市二次供水活动,保障供水安全,保障居民生活用水需求。该办法明确了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水质监测的要求和规定。

一、二次供水设施建设

在郴州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需要配备二次供水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和建设。建设单位在申请供水时,应当提交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二次供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和水质安全。同时,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的完好和可靠。此外,运营单位还应建立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三。水质监测和保证

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和检验,并公布监测结果。同时,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水污染和二次污染,保证供水质量安全卫生。

四。监督、管理和处罚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二次供水活动的监督管理,处罚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对二次供水设施运行不良、水质不达标等问题,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总而言之:

《郴州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规范了城市二次供水活动的各个环节,包括设施建设、运行维护、水质监测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确保供水安全和水质卫生。相关部门将依法对违反规定者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水法

第33条规定:

国家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

城市供水条例

第22条规定: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6条规定: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