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监管有什么新要求?
我们知道发债的目的是什么,但是发债要有监管机制,那么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的监管有什么新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监管的要求主要是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批准的用途;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详情请看下文。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监管有什么新要求?《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除金融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出借给他人。(1)出借对象监管案例中,地方国企性质的发行人债券资金一般由地方政府管理和划拨,因此出借对象包括地方政府机构(如财政局、管委会)、股东、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另一家公司、其他企业。民营、外资及其他法人发行人一般向发行人的关联方放贷,如发行人的股东、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另一家公司、合营企业及其他关联方、其他企业。因此,受托管理人在核查发行人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根据发行人企业性质进行针对性核查。对于地方国企性质的发行人,重点关注债券资金是否被地方政府挪用;对于有民营和外资背景的发行人,重点关注债券资金是否被其关联企业占用。(2)出借方式在目前披露的监管案例中,债券资金从募集资金账户到出借账户的转移路径主要是购买理财产品。考虑到债券资金的安全性,上交所规定“闲置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购买除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地方债、交易所债券逆回购包括银行定期存款以外的任何理财产品”。购买理财产品违反相关规定。所以公司发债,不能随便发。对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公司发行债券是有一定的基本条件的,也就是说,公司在发行债券之前需要遵守这些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