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市场的主要经营主体可分为
保险市场的经营主体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保险产品的供应商,即所谓的保险人;另一种是为促进保险交易提供辅助作用的保险中介。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中介有多种形式,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人一般是法人,但也有自然人作为保险人的情况,比如英国的劳合社。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政策性保险公司和互助制、合作制形式的保险组织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这意味着我国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多样化得到了法律认可。
保险市场主体是指保险市场交易活动的参与者,包括供给方、需求方和在供给方和需求方之间充当中介的中介。
保险市场和其他市场一样,是一个交易商品或服务的场所。就一般市场的构成要素而言,只要有供给方和需求方,就可以完成商品或服务的交易。供给和需求两种力量相互作用,促进市场的发展。保险市场的特点决定了保险市场的构成要素比一般意义上的复杂。除了保险供给方和保险需求方,还有为供需双方完成交易提供服务的保险中介。
保险市场主体呈现出以下新特点和趋势。
(一)保险市场主体类型丰富、多元化特征明显,需要相应的公司治理结构与之匹配。
(2)保险市场主体重组改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成立,但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3)保险公司在开始进入资本市场时,需要建立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机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一百一十七条保险代理人是接受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兼职保险代理机构。
第一百一十八条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