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融通业务背景介绍?
概念介绍
投资者用一部分自有资金(或证券)和其余从金融机构借入的资金(或证券)买入(或卖出)某种证券。不足部分,即从证券金融机构借入的预付款(或证券),是以信用为基础的,是证券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第一种信用关系。另一方面,在大多数情况下,证券金融机构支付的差额是对银行的贷款或在货币市场上的融资,称为再融资,包括资本再融资和证券再融资。在再融资过程中,形成了银行与其他贷款人、证券金融机构之间的第二种信用关系。
总的来说,这项业务的开通对银行业来说是一件好事。因为再融资业务一旦推出,将为资本市场提供巨大活力,同时对金融股是长期利好。
推出背景
证监会融资融券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聂庆平在201115第四届指数及指数化投资论坛上透露,融资融券再融资业务准备工作正在进行中,未来将适时推出。
自融资融券业务推出以来,业界一直期待再融资业务的推出。监管部门多次表示,将适时推出这项业务。
“融资融券目前的运行状态推动了再融资制度的推出,融资融券比例极不协调的现状使得再融资业务的设立更加迫切。”某券商融资融券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的融资额很大,融资融券额很小,654.38+04万元,跟再融资机制缺失有关系,但不完全相关,因为人的心理偏好还是在于做多。但不可否认,我们确实很缺优惠券。
企业机能
从海外市场的经验可以看出,再融资业务对整个券商行业和资本市场都有很大的推动作用。转融通业务推出后,由于券商可以将资金或证券融入证券金融公司,其融资融券规模将大幅提升。业内人士指出,如果再融资业务推出,可融资的资金量和可融券的股票数量将是原来的几十倍甚至上百倍,将对市场产生实质影响,甚至动摇a股市场的基本面模式。
商务飞行员
自2010年3月融资融券业务试点以来,已有11家券商开展了此项业务。对此,聂庆平表示,融资融券试点业务开展顺利,未来不仅会扩大,还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前两家公司的盈利模式。第三批试点券商开展业务后,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券商营业部将超过2200家,占全国所有券商4198家营业部总数的53%。未来第三批试点券商开展业务,要让一半以上的营业部覆盖融资融券业务,风险防控永远是第一位的。聂庆平还表示,目前所有11试点券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部总数已达849家,总收入213万元,其中前6家券商总收入达186万元。截至10期末,融资融券累计成交金额达到536.12亿元,其中融资累计成交金额占总量的98%。
市场反应
聂庆平表示,融资融券业务不仅改善了券商的收入结构,也拓宽了业务范围。从市场的实际反应来看,有实际数据证明投资者利用融资融券业务及时融资买入和卖出证券,已经体现了融资融券在市场中的主导作用,有助于其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的实现。
运行方式
根据初步设计,将成立专门的公司,在再融资业务体系下运作。
转融通业务的证券来源可以包括证券公司拥有的证券、证券公司拥有的证券和具有担保权的证券、基金持有的证券、保险机构投资者持有的证券、上市公司大股东持有的证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持有的证券。
资金来源可以包括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证券公司自有并取得担保权的资金、保险资金处置的资金、交易所和邓忠公司处置的资金、定向发行债券和通过货币市场借入的资金。
分析和预测
经纪人充当中介,机构提供资金和股票。
对于许多投资者来说,再融资业务仍然是一个非常生僻的词。其实再融资和融资融券是一个性质,或者说再融资业务是融资融券的一部分。据大通证券徐鹏介绍,所谓再融资,是指银行、基金、保险公司提供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作为中介将这些资金和证券提供给投资者进行融资或融券。
我国正处于实施融资融券业务的初级阶段,只允许券商以自有资金和证券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在欧美等成熟市场,融资融券所需的资金或股票,大部分都不是券商自己拥有的。很多时候,券商只是提供一个平台,最多是担保服务。一些稳健的投资基金,如大型财团、保险资金、企业年金计划的投资组合等,把自己的资金或股票放在这个平台上,供投资者融资或做空。这种方式就是所谓的再融资服务。
在这个平台上提供资金或者股票的,都是那些真正长期持有,不在乎短期收益的股东。
好事会超过坏事。
瑞银投资刘东生认为,考虑到国外市场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成熟市场融资融券基本覆盖再融资业务),融资融券金额基本相同,但在成熟市场,融资融券利率属于议价模式。每个券商提供不同的平台,不同的费率,不同级别的风险保障。所以要看管理层对融资融券两个费率的确定,来推测转板业务对于a股市场来说是意味着更多的资金还是更多的抛售。
考虑到a股市场仍处于发展初期,管理层不应将融资融券利率定得高于融资利率,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更倾向于引入更多资金入市。从这个角度来说,它对a股市场的影响应该是正面大于负面的。
另一个关键变量是上市公司大股东是否也能参与再融资平台。如果上市公司大股东能借出自己的股份,对a股市场来说是重大利空,因为这么大的抛售,谁也抓不住。但如果再融资业务仅限于二级市场的基金机构等财务投资者,“利大于弊”的观点是可以成立的。[4]p
两大问题最难协调。
据悉,证券金融公司可能采取的方式包括增加证券来源,如向全国社保基金、指数基金、保险公司等长期机构投资者借入证券,“批发”给证券公司,再“零售”给客户。
该负责人表示,“我们欢迎大量优惠券,因为顾客有这个需求。我们不可能向客户出售更多我们公司发行的债券来做空。这是一个矛盾。因此,我们需要证券金融公司的来源。”
而证券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和主管部门是敏感问题,可能是最难协调的,因为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非常特殊,宏观经济调控职能要通过金融市场的调节职能来实现。“证券金融公司如果要对外放贷,是否要按照新巴塞尔协议进行监管?”上述人士表示。
券商估计,即使是有政府背景的证券金融公司,融资融券也会是纯市场化的,券商会根据证券金融公司提供的资金和证券的利率来判断成本。“要看证券金融公司提供的利率、头寸匹配、期限,根据我们公司给的成本考虑是否使用证券金融公司。”
证券金融公司承担“再融资”机制被视为证券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建设。“如果技术条件成熟,早走比晚走更迫切。”上述券商人士表示。
业务规则发布
根据上述规则,转融通属于无需行政许可的公司间业务,由证券公司与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事项。证券公司通过转融通业务平台向证券公司提供资金和证券转融通服务。
根据《业务规则》,券商开展再融资业务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具备融资融券业务资格,业务运作规范;二是业务管理体系和风险控制体系健全,有切实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第三,技术体系准备就绪;四是具备参与转融通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在业务发展过程中,设立信用管理决策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资信调查进行分析和评估,并结合市场情况、风险控制等因素确定授信额度和保证金比例档次。同时持续跟踪证券公司的信用和风险状况,定期或不定期调整其授信额度和保证金比例档次。
操作原理
从事转融通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资源、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稳健开展转融通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