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41条是否适用于未上市公司?
1.《公司法》第141条是否适用于未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不同,非上市公司在制定员工持股和管理层收购计划时,如果没有相应的股票市场价格作为定价依据,确定股票收购价格的难度要大得多。美国的非上市公司通常采用对企业价值的专业评估来确定企业每股的内在价值,并以此作为股权出售价格的基础。我国部分非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和管理层收购计划时,股权价格一般以每股净资产值确定,部分企业股权价格简单确定为普通股面值。如武汉国资公司授予非上市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确定为“按照企业经审计年度的净资产折算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持有的股份”。目前,以每股净资产或股票面值为基础的部分溢价作为交易价格的基础,已经成为一种广泛使用的方式。二、设立的概念:公司的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并取得其法人资格而实施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其设立的基本原则是:自设,即公司的设立完全依赖于当事人的自由,不受国家的任何干涉和限制;特许经营是指公司的成立必须由国家元首特许或由立法机关颁布;许可是指设立公司除法定的一般条件外,还必须经行政机关审批;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各种要求。公司的设立只要符合锁定条件,国家就会对其进行注册,授予法人资格。公司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发起方式设立公司程序:1)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义务;2)制定公司章程;(三)发起人认购首次发行的股票;(四)发起人的出资;5)全体股东出资后,由法定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6)选举董事长和监事会;7)申请设立登记;8)领取营业执照并公告。当今社会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会建立很多企业。为了保证每个企业都能合规经营,国家还制定了公司法来规范企业和经营者的行为。如果企业和经营者在日常工作中没有执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存在违法经营行为,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