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上市公司国有股定价

根据《暂行规定》的规定,并购双方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并购双方可以约定在中国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导致股权变动或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时,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确定交易价格。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暂行规定》要求对收购股份进行资产评估,主要是为了防止超低价格转让、利益输送或逃避外汇管制。

但根据财政部2006年2月31日发布的《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对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部分产权(股权)转让,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即上市公司转让股权时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豁免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评估的理由是:一是上市公司执行了严格的会计审计制度,按期披露会计报表,接受公众监督;其次,为降低上市公司并购交易成本,以经注册证券会计师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定价依据。在以往的实践中,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基本是以评估为基础,转让定价是根据上市公司的审计价值来确定的。对于外国投资者转让的国有股,由于SASAC的特殊规定,收购方可向商务部申请豁免资产评估程序。

另一方面,由于非国有股不属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管辖范围,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布的以审代估规定不能适用于上市公司非国有股的转让。因此,对于境外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非国有股权,我们认为应遵守《暂行规定》的要求,对拟转让股权的资产进行评估,防止双方通过低价交易向境外转移资产,规避外汇管制。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资并购优先采用公开竞价,主要原因是为了获得有实力的收购方,获得更高的收购价格,并且有利于限制投机性收购。但是,公开竞价并不是我国规定的外资并购的唯一方式,只是一种首选的并购方式,不排除上市公司收购可以是协议方式。迄今为止,由于缺乏对公开招标操作方式的具体规定,实践中的外资并购案例都是以协议定价的方式进行的。

2003年6月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活动规范管理的通知》,重申证券交易所是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唯一合法场所,并规定如需通过公开征集方式确定转让价格和受让方,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统一安排。到目前为止,上交所和深交所都没有出台相关的操作细则。我们理解,如果通过公开竞价收购上市公司,会涉及大量的信息披露问题。有关主管部门不仅要明确规定公开招标的方式和地点,还要对公开招标的信息披露制度作出专门规定。否则会影响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并购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