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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清算是指基金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定事由终止时,清理基金财产的善后工作。
《基金合同》终止时,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组成。清算组制作的清算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清算后剩余的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1)基金清算小组
1.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组,基金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组接管基金资产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报关、清算、估值、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清算组应当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评估和变现基金资产;
4.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清算结果;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分配基金资产。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组在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从基金资产中优先支付。
(四)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如有扣除清算费用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照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清算公告。
基金清算小组将在基金终止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3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布。
(六)保存清算账簿和文件
基金清算账簿及相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