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建筑工人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所附条款、投保申请书、与本合同有关的保险文件、声明、评论、所附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组成。▲顶部

第二条保险范围

1.投保人:任何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人都可以是投保人。

2.被保险人:凡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工作的,均可视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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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保险人应承担以下保险给付责任:

I .意外伤害、死亡或残疾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意外伤害致残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和身体伤残对应的赔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仍未治疗完毕的,应当根据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鉴定,并相应支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事故造成多处身体残疾的,保险人给付相应残疾保险金的总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只手或脚时,只给付一份伤残保险金;如果属于同一只手或脚的不同伤残项目比例不同,保险人只给付比例较高的伤残保险金。

若本次意外伤害造成的伤残与前次伤残合并,可领取较高比例的伤残保险金,则按较高比例给付,但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遭受的或因免除责任造成的《伤残程度及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

(3)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烧伤,保险人应根据保险单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和本条款所附的《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与烧伤相对应的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次烧伤时,保险人给付相应烧伤保险金的总和。

意外伤残和烧伤保险金互不抵消。

(4)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支付上述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当一次性或累计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部门的规定可以报销的,由保险人负责;

(1)保险人对意外事故中100元以内(含100元)的医疗费用不承担责任,对意外事故中1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按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中80%的比例进行赔偿。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的治疗尚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因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直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但累计给付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3)保险期间,无论被保险人发生一次或多次意外伤害,保险人均应按规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4)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有其他医疗费用保险有效保单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有效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与所有合同有效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比例承担医疗费用给付责任。

三。意外一级伤残津贴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该意外伤害是在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伤残程度及赔付比例表》所列一级伤残的直接原因之一,保险人自鉴定确认之日起给付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每月支付一次,支付金额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1/12,* * *支付12个月。被保险人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身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这种残疾津贴不能与其他保险福利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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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况之一发生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或者伤害被保险人的;

2.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打架斗殴、醉酒、自杀、故意自残、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受到酒精、药物和管制药物的影响;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和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的机动车或机动车辆的;

六、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宫外孕)、流产、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和引产);

7.被保险人精神失常或精神错乱;

八、被保险人因检查、整容、手术治疗、药物治疗引起的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抹或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翔、跳伞、攀岩、狩猎、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等高危运动和活动;

十一、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期间;

12.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4.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治疗;

十五、用于骨科、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和购买残疾人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眼镜等。);

十六、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

17.被保险人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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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保险期间

除非另有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的次日零时起,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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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中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上述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不得中途变更。

本合同的保险费应按所附职业分类表的相应费率收取。投保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前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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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说实话。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并有权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进行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支付保险费,也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支付保险费,但应退还未到期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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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1.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作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有数个受益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或份额。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保险人应当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时,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应当征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3.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受益人依法放弃(丧失)受益权:

(一)保险合同未指定其他受益人的,按照未指定受益人处理;

(二)保险合同中列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按照下列方式支付:

1.顺序受益的,保险人应当向其他受益人中受益顺序为第一的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2.采用等额或者比例受益方式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份额向其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身故受益人或者依法放弃(丧失)受益权的受益人名下的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保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四、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无法确定其死亡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五、意外伤残和意外一级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接受其他指定或变更。

六、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的受益人是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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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因通知延误而增加的勘探和检验费用。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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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作为投保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保险费收据;

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和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和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被保险人宣告死亡的,受益人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证明;

6.受益人可以提供的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和原因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意外伤残、意外伤残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的申请。

被保险人或者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给付人应当作为投保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保险费收据;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4.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

5.被保险人能够提供的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和伤害程度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具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器械检验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原始单据、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及处方。

三、委托他人办理保险金的,还必须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的相关身份证明等材料。

四、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给付保险金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在与投保人就保险金数额达成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向投保人发出拒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保险人自收到投保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材料之日起60日内,保险责任和保险金数额无法确定的,根据现有证明和材料,按照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行给付,保险人最后确定给付相应差额的保险金数额。

六、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返还的,受益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仍然健在后三十日内返还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

七、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未行使。

第十一条职业或工种变更通知义务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者工种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当在十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按照保险人的职业分类降低其风险时,保险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按照差额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危险程度增加时,保险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照差额增加相应的保险费。危险程度增加后发生未通知的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其原保费与应收保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属于保险人拒赔范围的,保险人不负责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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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书面通知的,保险人将按照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相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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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据上批注或者附具同意书,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就变更签订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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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被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申请人可以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

一、申请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材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保险费收据;

3.终止合同的申请。

2.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终止。保险人应当自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到期的保险费。

三、已经收到保险金的,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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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条争端解决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单签发地或就近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单签发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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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解释

保险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指外部的、突然的、非故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对身体的伤害。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给付比例:指本保险条款所附的《伤残程度及保险给付比例表》中规定的保险给付比例。

潜水:指在江河、湖泊、海洋、水库、运河等水域中,借助辅助呼吸设备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指攀登悬崖、建筑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指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拳法和各种器械的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对抗性比赛。

冒险:是指在一定的自然条件下,如在河流中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明知有丧失生命或伤害身体的危险,而故意将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

特效: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艾滋病: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艾滋病病毒: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病毒。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的定义应以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基础。如果在血液样本中发现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病毒或其抗体,可以认定为感染了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未到期保险费:“保险费×[1-(保单到期后天数/365)]×(1-10%)”。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保险金额:保险人承诺支付保险金的最高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