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管理系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各项社会保险的管理,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为员工提供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社会保险管理

第四条公司社会保险执行部门为财务部,其职责包括:1。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社会保险制度,提交参保人员名单;2.人力资源部负责社会保险的咨询和解答;2.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的实施和经办;3.财政部门负责参保职工社会保险信息及相关材料的归档管理。

第五条保险范围(一)公司现有在册员工(不含借调、兼职、临时工);(2)新招聘员工通过试用期,被录用为公司正式员工;(三)转岗人员和临时工经考核合格,成为公司正式员工。

第六条新员工试用期考核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填写《投保申请单》,报总经理审批。人力资源部根据总经理的意见通知被保险人。

第七条新参保人员需提供相关材料(1免冠照片2张,1身份证复印件,续保人员另行提供保险(中)终止表)后,财政部门在一个月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如因员工未能及时提供材料导致报名延迟,由员工承担相应费用和责任。

第八条符合缴纳社会保险条件的公司员工应服从公司安排,自愿缴纳保险。因员工自身原因未投保或延误投保的,由员工承担相应的费用和责任。

第九条公司员工符合参保缴费条件,但因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城市合作医疗”等类似社会保险或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公司缴纳的各项保险的,应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员工转移的社会保险应在转移前足额缴纳,未缴纳的保险费(包括单位部分、个人部分和滞纳金)由员工本人承担,并按财务部门计算的数额从员工工资中扣除。如员工因个人原因未能及时提供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影响公司参保的后果由员工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员工辞职的,在办理完辞职手续后,人力资源部通知财务部办理当月或下月员工社会保险的停缴手续。

第十二条离职员工未按公司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的,公司将按国家法律规定停保。因未及时停保而导致的多缴保险费(包括单位部分、个人部分和滞纳金)由个人承担。员工来公司办理保险转移手续时,财务部会核对金额,还清后再办理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员工发生社会保险条款规定的事件时,应及时通知并咨询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指导员工根据相关程序向社保机构申请支付或索赔。必要时,当事人应保持现场原貌并保存证据,提供各种证明(病历本、住院病例、诊断证明、出院证明、医疗发票原件、住院明细、身份证复印件、出生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手术记录、交警事故调整通知书、责任认定书等。)索赔时。

第三章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管理

第十四条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计算方法按照公司当地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中,公司缴费由财务部按月计算缴纳,个人缴费从员工工资中扣除,由公司缴纳。

第十六条本公司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从其他公司转移到本公司时,原缴费基数与本公司规定的缴费基数不同的,应当调整为本公司的缴费基数。如不能调整,需临时使用原缴费基数,由财务部报总经理请示后执行。超出公司支付的同等水平的部分费用我会承担。下一年度财务部调整缴费基数时,会根据公司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应密切关注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新的法规和政策计算这些法规和各种缴费基数,并提出调整申请,报总经理批准。经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执行公司统一的员工社保缴费基数标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和解释。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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