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规定了两个仲裁机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当事人有必要协议选择其中一个仲裁机构。选择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如果不能选择,仲裁协议无效。

法律分析

虽然仲裁协议规定了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但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一个机构申请仲裁。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做出了明确规定,我国法院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相关案例。例如,在河南省平顶山中院审理的申请人天祝藏族自治县康宏硅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萍集团有限公司一案中,平顶山中院认为,虽然涉案仲裁协议约定了两家仲裁机构,但平顶山仲裁委接受高萍集团的仲裁申请后,在发给平顶山仲裁委的函件中,申请人表示愿意遵守仲裁规则,接受仲裁裁决 应视为双方就选择平顶山仲裁委员会作为仲裁机构达成的补充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涉案仲裁协议应当有效。

第二,虽然仲裁协议约定了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但一方申请仲裁时,仲裁机构是唯一的。例如,在枣庄新时代城市基础设施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黑居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为“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包人提交枣庄仲裁委员会仲裁。承包商将其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虽然涉及两个仲裁机构,但从其表述来看,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是明确的、唯一的。因此,双方对仲裁协议的约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与来宝资源有限公司(新加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也认为,双方在主合同中订立的仲裁协议,即“任何一方均可将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被告为买方的,争议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如果被告是卖方,争议应提交伦敦谷物和饲料贸易协会仲裁。由合同引起的争议应根据英国法律解决。虽然涉及两个仲裁机构,但从其具体表述来看,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申请仲裁,其所指的仲裁机构都是明确的,且只有一个,因此应当认定仲裁协议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约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一地点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且该地点只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当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未能就仲裁机构的选择达成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