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

地址: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停车场智能管理设备的技术开发,读卡设备、门禁机、考勤机、收费员、道闸、通道管理设备、机电产品、监控系统软硬件的销售,货物和技术的国内贸易、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十年,自公司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股东

第七条公司有* * *名股东:

第一方

名称:

住所:

身份证号码:

乙方

名称:

住所:

身份证号码:

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召集股东会;

(三)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5)按出资比例分割红利,公司增资时有优先认购权;

(六)公司解散后,按照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7)公司侵犯其合法利益时,有权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予以纠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

第九条股东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以所认缴的出资对公司负责;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5)支持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签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

(三)出资证明书的编号。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各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出资额和出资比例

第十三条股东以货币出资。

第十四条公司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司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分期缴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缴清,且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股权转让后,各股东按其所持股份比例享有和承担公司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股东未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股东可以用非货币出资,但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四章股东大会

第十七条公司设立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项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是每年12月举行的例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

一般情况下,股东大会决议经全体股东半数以上(含半数)及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为有效。

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股东半数以上(含半数)并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的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执行董事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第二十六条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执行董事应当将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作出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提交股东大会。

第六章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公司设立管理机构,根据公司情况设经理和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管理机构的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则;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三十二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未经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为自己或者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相同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的委托,将与本公司的交易视为己有;

(七)擅自泄露公司秘密;

(八)其他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第三十三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

第三十四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由股东大会任命。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监事的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在改选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责。

第三十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监事发现公司经营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八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章财务与会计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束后30日内将会计报告送交股东。

第四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不得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应当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也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

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四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四十四条聘任和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十五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九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六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四十八条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的,应当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四十九条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事务;

(四)缴纳所欠税款和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组应当对公司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五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赔偿、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剩余财产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报股东确认。并提交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四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登记事项及其他重要条款发生变化时,应当修改本章程。

修改章程的程序应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修改章程,只修改修改后的章程或制定新的章程。

第五十六条股东会通过的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章程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八条公司股东会通过的对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是公司章程的组成部分,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公司股东会,本章程自公司变更登记后生效。

股东盖章及签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