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结算概述
国际贸易中经常发生支付结算来解决买卖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结算方式称为国际贸易结算。国际贸易结算是以货物交易为基础,进行货物和货币结算的有形贸易结算。国际贸易中使用的票据类型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其中汇票是主要形式。汇票是一个人签发给另一个人的书面无条件支付命令,要求另一方(接受该命令的人)在即期或定期或在未来某个时间向某人、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汇票根据出票人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是出票人和付款人均为银行的汇票。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为企业法人、公司、商号或个人,付款人为其他商号、个人或银行的汇票。取决于是否附有单据——光票、跟单票、光票/汇票),票据本身不包括货运单据,银行汇票大多是光票。跟单汇票又称信用证、提单,是一种只能用提单、仓单、保险单、装箱单、商业发票等单据支付的外汇。商业汇票大多是跟单汇票,经常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根据付款时间——即期汇票,即期汇票(sight bill)是指持票人在向付款人提示后立即付款的票据,也称为即期汇票。定期汇票(远期汇票)是在一定时期或特定日期后支付的。在定期汇票中,记载某一日期为到期日,如果在到期日付款,则为定期汇票,如果在出票日之后的某一期间内付款,则为定期汇票;如果记载见票后一定期限内付款,则为本票;如果把票面金额分成几份,分别规定到期日,就是分期付款票据。根据承兑人-商业承兑汇票的定义,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以银行以外的任何企业或个人为承兑人的长期票据。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是银行的远期汇票。按流通区域分——国内汇票和国际汇票。本票是一个人签发给另一个人的文件,保证在见票时或在可预见的将来无条件地支付持票人一定的金额。本票可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商业本票是由工商企业或个人签发的本票,又称一般本票。商业本票可分为即期商业本票和远期商业本票,一般不具备再贴现的条件,尤其是中小企业或个人发行的远期本票,由于信用担保低,流通困难。银行本票都是即期的。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大多数本票都是银行本票。支票是银行开具的即期汇票。具体来说,就是出票人(银行存款人)向银行(付款人)签发的,要求银行见票即付的票据。签发支票时,出票人应当在付款银行存入不等于票面金额的存款。如果保证金不足,持票人将拒绝付款。这种支票叫做空头支票。开空头支票的出票人是有责任的。支票可分为:挂号支票:出票人在收款人一栏注明“支付给某人”和“支付给某人或其指定人”。支票转让、流通时,必须由持票人背书,取款时收款人必须在背面签名。无记名支票:又称空白支票,在抬头栏注明“抬头为持票人”。这张支票可以不背书转让,取钱也不用在背面签名。划线支票:在支票正面画两条平行的水平线。这张支票的持有人不能提取现金,只能委托银行收款并打入账户。保证支票:为了防止出票人开出空白支票,收款人或持票人可以要求付款银行在支票上加盖“保证付款”的戳记,以保证银行届时付款。转账支票:出票人或持票人在普通支票上写上“转账付款”,以限制付款行付款。结算方式:信用证结算方式、汇付和托收结算方式、银行保函以及各种结算方式的组合。a .信用证结算信用证(简称L/C)是银行信用参与国际货物销售价款结算的产物。它的出现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使双方在以信用证结算货款的过程中获得了银行融资的便利,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它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使用,以至于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信用证是银行作出的附条件付款承诺,即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出具一定金额的书面单据,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凭指定单据付款;或银行愿意在规定的金额、日期和单据条件下代表申请人承销受益人汇票的保证。属于银行信贷,采用反向汇兑法。b .汇付和托收结算方式汇付和托收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结算方式。a .汇款:也称汇款,是付款方通过银行将款项通过各种结算工具汇给收款方的一种结算方式。属于商业信用,采用下游法。汇款业务涉及四方:付款人(汇款人)、收款人(收款人或受益人)、汇款银行和托收行。其中,付款人(通常是进口商)与汇款行(受托汇出汇款的银行)之间是合同关系,汇款行与汇款行(汇款行的代理行)之间是代理合同关系。在办理汇款业务时,汇款人需要向汇款银行填写汇款申请书,汇款银行有义务根据汇款申请书的指示向汇款银行出具缴款书;收到会计指令后,汇款银行有义务将货款汇给收款人(通常是出口商)。但对于因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如邮寄委托书丢失或延误,导致收款人无法或迟收款项),汇款行和代收行不承担责任,汇款行的工作过错,汇款行不承担责任。b .托收:出口方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票(有或无装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进口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属于商业信用,采用反向交换法。托收方式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代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委托人,即在国外开具汇票并委托银行支付货款托收的人,又称出票人,通常是出口商;托收行是接受出口商委托代为收款的出口银行;代收行,即接受代收行委托,代表付款人代收货款的进口行;付款人(付款人或受票人),汇票上的付款人是托收的付款人,通常是进口商。上述当事人中,委托人与代收行、代收行与代收行都是委托代理关系,但付款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付款人依据买卖合同付款。因此,发货人能否收到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誉,代收行和代收行都不承担责任。委托人在办理托收业务时,应向代收行提交托收委托书,委托书中有各种指令,代收行乃至代收行应根据委托的指令通知付款人付款托收。c .银行保函(L/G)又称银行保函、银行保函或简称保函,是指银行应客户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具的书面证明,以保证申请人将按规定履行合同,否则银行将负责偿付。d .多种结算方式的组合: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一笔交易的支付结算只能使用一种结算方式(通常情况下),也可以根据需要组合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如不同的商品、不同的交易对象、不同的交易惯例,可能有利于促成交易、安全及时收汇,或妥善处理外汇支付。常见的结算方式有:信用证与汇款相结合、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汇款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相结合a .信用证与汇款相结合是指对一笔交易的支付,其中一部分用信用证支付,余额用汇款结算。这种结算方式的组合经常用于一些初级产品的交易,这些初级产品的交货数量允许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对此,经双方同意,信用证规定凭装运单据预付发票金额或在货物装船前预付一定比例的金额,余款在货物到达目的地(港口)后或复验后按实际数量以汇款方式支付。要使用这种组合形式,首先要明确使用什么样的信用证和汇款方式,以及根据信用证支付金额的比例。b .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这是指对一笔交易的付款,一部分用信用证支付,余额用托收结算。这种组合形式的具体做法通常是: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出口商)开立两张汇票,信用证项下的部分货款以光票支付,余款附在汇票上托收,托收采用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这种做法对出口商收汇更安全,对进口商可以减少保证金,双方容易接受。但信用证必须注明信用证类型、付款金额和托收方式类型,还必须注明“发票金额全部付清后方可交单”的条款。c .汇款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相结合汇款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相结合常用于结算成套设备、大型机械和大型运输工具(飞机、船舶等)的货款。).这类产品,交易金额大,生产周期长,往往需要买方以汇款的方式预付部分货款或定金,其余大部分将按照信用证或保函的规定分期或迟付。此外,还有汇款与托收相结合,托收与备用信用证或银行保函相结合。我们在开展对外经济贸易业务时,可以酌情决定选择哪种组合形式。票据作为国际结算中重要的支付凭证,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使用。由于票据的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加上国内大部分居民很少接触国外票据,缺乏泛辨别能力,票据的使用也存在诸多风险。票据风险a .在票据风险防范方面,要注意以下几点:1。交易前一定要了解客户的资信情况,做到心中有数,防患于未然。特别是对于那些信用信息不明的新客户和那些外汇紧张、地区落后、国家局势不稳定的客户。2.商户提交的票据必须事先经过银行审核,确保收汇安全。在交易达成之前,买卖双方必须签订一份可靠、平等、互利的买卖合同。4.在银行还没有收到票之前,不能过早发货,以免货款打空。即使你收到了世界上信用最好的银行的支票,也不代表你以后一定会收到货款。近年来,国外不法商人利用伪造票据和汇款凭证在我国行骗的案件屡有发生,且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不可掉以轻心。b .汇票的风险与防范在使用汇票的过程中,除了以上几点,还要注意签发、承兑和使用汇票必须遵守的原则:1。使用汇票的单位必须是在银行开户的法人;2.签发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依据,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3.票据承兑后,承兑人即付款人有责任无条件支付票款;4.除向银行贴现外,汇票不得流通和转让。(注:这一规定已被后来的银行结算方式打破)。c .如何辨别真假本票1。真本票印刷在纸质较好且有一定防伪措施的特种纸上,而假本票只能印刷在市面上纸质较差的普通纸张上,一般比真本票使用的纸张更薄更软。2.印制真本票的油墨配方是保密的,诈骗分子很难获取。所以只能用颜色相近的油墨印刷,使假本票的票面颜色与真本票不同。3.真本票的号码和字体规范工整,有的假本票号码和字体不规则,间隔不均匀。4.因为是非法印制,假本票上的签名必然是假的,与银行持有的预留签名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