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资成立了一家新公司。

法律主观性:

构成如下: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除外。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成立时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是公司成立时应缴纳的出资额。第二十七条《公司法》的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可以依法作价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价值。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定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客观性: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申请工商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四)有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和从业人员;(五)有符合要求的经营范围;(六)有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